
云府办规〔2018〕7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指标使用、管理,促进依法有序开发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 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但经批准利用留用地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留用地的指标核定、落地、使用等工作时,必须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机制,依法管理留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指标核定及兑现
第五条 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0%核定,涉及已有用地手续集体土地的,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相关规定落实。
第六条 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留用地指标核定所需材料,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留用地指标兑现方式包含以下几种:
(一)实物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折算货币补偿款。通过折算为货币补偿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款项,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收齐补偿款证明;
(三)置换物业。征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物业(原则上不得置换商品住宅,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除外);
(四)结合城市更新政策统筹解决。通过结合城市更新政策编制改造方案,方案获市城市更新部门批复,按城市更新政策统筹解决留用地;
(五)调剂。按照穗国房办字〔2008〕71号文核定历史留用地指标尚未兑现的,可按规定进行调剂。调剂前,留用地指标调剂产业开发方案需经区招商工作例会审议通过,调剂事项需通过调剂双方民主程序,并经属地镇街“三资”管理平台确认后,按市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址及调整
第八条 留用地选址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先将选址意向相关材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不得办理选址手续。
第九条 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在村留用地集中发展区选址,对于暂未划定村留用地集中发展区的村域,留用地选址要相对集中。
第十条 留用地指标小于2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单独选址,需结合其他指标集中选址,鼓励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兑现。
第十一条 选址红线应按相关规定同步代征道路和绿化用地,但净用地面积不低于扣减留用地指标面积的80%。
第十二条 留用地指标重新选址适用以下兑现阶段留用地指标:
(一)已选址且用地报批案尚未完成区级用地报批的留用地。
(二)用地报批案已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或已获批复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需用地单位已有符合条件地块可供留用地另行选址。
第十三条 留用地指标重新选址适用范围: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产业规划调整后,导致现选址无法落地。
(二)因区以上重点项目需征用现选址土地。
第十四条 留用地指标重新选址基本原则:
(一)重新选址仅限办理一次,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落实。
(二)重新选址与现选址意见书(如在主体项目范围内落实的,则为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间隔时间不短于6个月。
(三)重新选址的位置须符合第九条要求。
(四)原选址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的,不可申请重新选址。
(五)留用地重新选址事项按照民主程序,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留用地重新选址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上述民主表决初审通过后,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由属地镇街在同意该事项后向区政府书面请示,取得区政府同意意见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规划部门入案申请办理重新选址手续,区国土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因征地导致的留用地重新选址,重新选址及用地报批手续由现征地单位负责。留用地重新选址后涉及办理土地手续及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现用地单位承担,原选址所涉及办理土地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原费用承担人承担。
第四章 用地及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选址意见书》后,属地镇街应积极督促征地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加快申请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促进留用地指标尽快落地兑现。
第十八条 留用地用地报批案获批复后,征地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快缴纳相关税费,完善结案手续,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 在留用地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
设计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应符合用地性质、建筑规范、高度限制(包括机场净空高度及规划控高)、消防安全、人防工程、环境保护、轨道交通、输油管道、文物保护、水利水务等各专业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白云区发展定位和发展策略,精细化开展建筑设计,全面提升留用地项目建筑品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推动形成开放便捷、配套完善、道路通达的村留地项目,逐步改善城乡建设面貌。
(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布局、高度、立面、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应与周边建筑、生态环境、历史风貌等相协调,体现当地特色、时代风貌。
(三)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设计原则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邀请国内外设计大师参与指导建筑设计,防止项目设计低端化。
第二十二条 属地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村留用地项目的产业引导,商办类建筑的平、立面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要求。对于建设体量相对较大(地块总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或单栋地上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的留用地项目,提交区国土规划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用地性质对留用地开发建设,区城管部门、区住建部门应加强批后监管,除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以外,严禁在商业或办公等留用地上进行住宅建设或擅自改建为类住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政策使用留用地的,参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地镇街负责指导留用地指标落地、开发建设、产业导入、招商引资等工作,提高我区留用地规范管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及经济效益,将上述工作成果列入镇街年度考核参考指标。
第二十六条 区农林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在“三资”管理平台调剂、留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核发行政许可后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同步抄送区城管、区住建、属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按省市相关政策,贯彻留用地与征地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要求。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加强监管留用地动竣工情况,督促持有已完善用地手续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时间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后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同步抄送区城管、属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区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合同管理、宣传管理,对于发现施工现场未按施工许可施工的,及时纠正;对于项目违规宣传的,及时制止;建立巡查制度,对违规销售的,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城管部门和属地镇街负责严格根据施工许可的内容对项目进行监管,并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的要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区城管部门、属地镇街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需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 区招商部门会同属地镇街负责留用地产业导入、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在留用地指标调剂前,对留用地指标调剂产业开发方案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产业开发方案的内容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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