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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220180061
  • 文  号: 云府办规〔2018〕3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9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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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规〔2018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8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枢纽、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创新枢纽,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优质企业,推动我区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实施“1358”发展思路和“强二优三”产业发展路径,按照“做优存量、鼓励增量”的思路,进一步发挥企业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四上”企业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壮大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  加强条块联动,强化镇街扶持“四上”企业发展的主体作用,负责做好“四上”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政务办、区投资促进办、区城改办、民科园管委会、区土地开发中心、区税务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扶持“四上”企业发展各项工作。争取区外“四上”企业将注册地以及核心运营机构迁入我区,鼓励区内达标企业“升规纳统”,及时掌握退库和有退库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四上”企业扶持主要条件

 

第五条  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部门在我区实地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扶持年度的上一年以来,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和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环保、安监、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在符合上述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需符合下列行业标准:

(一)工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二)批发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三)零售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四)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五)建筑业。

1.有建筑业资质证书。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十三)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加大“四上”企业扶持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服务。

(一)“四上”企业落户奖。

对新迁入即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四上”企业,其统计指标纳入我区统计超过1个自然年且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我区行业平均增速及年度纳税总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对上述奖励可自行制定执行奖励政策,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政策。

(二)存量企业“升规纳统”补贴。

对我区存量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升规纳统”超过一个自然年且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年度纳税总额需保持正增长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升规纳统”是指:规模以下企业培育提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并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三)“四上”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引进“四上”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四)“四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补贴。

鼓励我区“四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最高按研发机构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四上”企业人才补贴。

纳入我区扶持的“四上”企业,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1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2%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2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3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4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5%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6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10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申请人才补贴资金的“四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同时满足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按照申请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1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六)“四上”企业人才入户指标(总量控制类)。

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企业人才入户指标: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1个人才入户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2个人才入户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3个人才入户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4个人才入户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5个人才入户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6个人才入户指标。

由于每年度广州市对各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分配数量不定,故“四上”企业可申请人才入户指标以该年度我区获得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准。

(七)“四上”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纳入我区扶持的“四上”企业,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申请者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1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2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3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4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5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6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7.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8个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八)“四上”企业人才绿卡。

对纳入我区扶持的“四上”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发放人才绿卡。

(九)“四上”企业人才公寓。

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且纳入我区“四上”企业库统计超过1个自然年的“四上”企业,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企业人才公寓指标:

1.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1个人才公寓指标。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2个人才公寓指标。

3.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4个人才公寓指标。

4.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6个人才公寓指标。

5.上一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四上”企业可申请8个人才公寓指标。

6.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可申请10个人才公寓指标。

区住建局负责兑现企业人才公寓,并统筹安排人才公寓面积、位置等配套环节。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可申请1次人才公寓,申请获得人才公寓后,可使用有效期为3年。

当年度人才入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指标无法满足所有达标“四上”企业时,按照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先后顺序予以优先分配。企业获得的人才补贴、人才入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指标由企业按贡献自主决定员工申请排序。

第八条  奖励补贴和政策服务申请程序。

区发改局于每年5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四上”企业扶持奖励,企业需向区发改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所属镇街出具意见后的《白云区“四上”企业扶持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机构出具的纳税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函。包括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不迁离我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我区剥离等。

(六)下列材料依据奖励补贴类型提供:

1.申请“四上”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

2.申请“四上”企业人才补贴的,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职务职位及身份证信息等。

3.申请“四上”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的,提供申请人随迁子女学籍情况。

4.申请“四上”企业人才公寓的,提供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

 

第四章       

 

第九条  加强扶持“四上”企业发展工作监督保障。

(一)加强“四上”企业跟踪服务。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对“四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申请“四上”企业扶持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提速审批,限时办结,加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地保障、金融扶持、子女入学、人才落户等实际问题。

(二)加强“四上”企业监管。对已获扶持的“四上”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对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经核实不再具备“四上”企业标准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取财政奖励扶持的,责令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三)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对“四上”企业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四上”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获得补贴奖励。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白云区“四上”企业扶持奖励申请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白云区“四上”企业扶持奖励申请审批表.doc
自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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