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财规字〔2019〕1号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
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加我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一)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
(二)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自愿申报入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奖励,原则上非自愿申报企业不予纳入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凡自入库后连续4个会计年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启动改制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的后备企业,由区财政局(区上市办)予以清理退库。
第四条 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一)符合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向区财政局(区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阐明企业经营数据、发展规划以及上市或挂牌工作时间推进计划等情况,要求确认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二)区财政局(区上市办)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后备上市企业的审定意见,并纳入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第五条 区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在境内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且将上市公司商事主体迁入从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且将上市公司商事主体迁入从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五)股份制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股份制改造奖励。
(六)后备企业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或挂牌专项资金奖励,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在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10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否则需全额退还其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向本区申请获得的各类专项奖励资金;
(七)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的后备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可以享受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后备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本区内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奖励。同一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进程分别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专项奖励。
第六条 实施上市促进优惠扶持政策。
(一)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后备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促进后备企业规范经营,加快上市或挂牌步伐;
(二)对后备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费,依法予以征收,其中凡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税费减免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地方贷款贴息优惠等;
(四)鼓励后备企业依法积极参与本区公共建设项目投融资,以及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活动;
(五)对后备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利用上市或挂牌融资所得资金投建的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视同本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积极支持此类项目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第七条 对非后备企业的上市促进工作。
凡首次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纳入本区的外地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别按第五条相关条款奖励。
第八条 人才政策
对于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从化区常驻人口调控管理实施办法》,其入户不受年度排序和名额限制,优先核准入户。对企业引进人才,按我区人才引进政策和人才迁户规定优先办理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并提供相关资助,企业的管理和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出入境办理以及科研经费补助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程序。
(一)后备企业在各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计算需申领的奖励数额,并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后备企业或上市企业。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完成上市前,每年应向区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展等情况;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区政府依程序撤销奖励,依法追缴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