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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CH0120210001
  • 文  号: 从府规〔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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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规〔20211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广州市流溪河灌区管理中心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流溪河灌区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工程几何尺寸范围;

(二)工程几何尺寸外沿上下游堤防内坡脚内河道各500米范围;

(三)左岸左干进水闸管理大院、市三防仓库库区、左上游护堤地范围;

(四)右岸右干进水闸及闸后50米范围。

二、广州市流溪河灌区大坳拦河坝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道内:管理范围边界上下游各外延200米范围;

(二)左右岸:管理范围内堤防内坡脚外延200米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四、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大坳拦河坝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平面布置图.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11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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