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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170026
  • 文  号: 番府〔2017〕80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5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 发布机关: 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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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780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7525

 

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属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同时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是指计划年度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以及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计划年度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进入重点项目库和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五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并列入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一)有利于完善城区基础设施,优化城区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区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区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

(五)对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六)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一)经城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提出涉及违法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不在我区注册的项目。

(三)区政府明确不予列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92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项目开工取得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区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当年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名义进行违法建设和脱离监管。对违法建设的项目,一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立即取消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修规工作完成后可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区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

第十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纳入区政务办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审批、征询意见、审查、评审涉及的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化审批、征询意见、审查、评审流程,提高审批、征询意见、审查、评审效率。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审批前的建议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期限回复。

第十五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者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报告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与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项目建设信息,定期通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进展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区级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进展情况,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区政府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按照业务对口或者属地原则,将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责任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区政府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区通报,并作为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务、交警、人防和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建设、科工商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发项目简介和简报等形式,宣传推介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用地报批材料,确保用地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区电力、交通、邮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差异幅度超过10%(含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

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不得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延误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属于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2322日印发的《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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