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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180005
  • 文  号: 番府〔2018〕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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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8〕18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打假办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建设质量强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担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监督管理部门)、各镇(街)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予以举报人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境外人员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区打假办、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镇(街)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区内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作的检举、举报,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产品后提出的举报。

第四条 区打假办负责举报奖励金日常管理和奖励金发放工作。

区打假办负责向区政府申请举报奖励金,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本办法规定向区打假办申报奖励金;各镇(街)打假办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并按照各自规定的程序对举报线索进行受理、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

区打假办接到举报线索后,按照举报线索内容转交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反馈给区打假办,同时回复举报人。

第六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打假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提供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

(二)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尚未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觉或虽被监督管理部门发觉但尚未掌握具体线索或情况。

(三)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应取得许可而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4.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5.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7.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8.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9.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0.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1.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12.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第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案件,举报人明确提出退款、赔偿、调解等申诉要求的,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举报。

(四)对商品标签、外包装不规范以及对商品销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举报。

(五)匿名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级别及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有关证据,能提供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4%-5%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有关证据,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2%-3%给予奖励。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以上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计算的奖励金,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项的案件,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奖励,公安机关未给予相应奖励的,应在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将判决情况反馈给案件移送的监督管理部门,由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根据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予以奖励。

对于公安机关直接侦办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参照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向区打假办申报奖励金,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各镇(街)打假办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街)打假办向区打假办申报奖励金,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奖励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各监督管理部门已根据其他规定实施奖励的,不得再依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镇(街)需按本办法进行奖励的举报案件,由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镇(街)填写《番禺区打假举报奖励金申领表》(详见附件1),附上举报案件处理情况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打假办,再由区打假办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区打假办统一审核全区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镇(街)提交的奖励金申领表,按个案发放奖励金到申领单位,再由申领单位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区打假办发放奖励金时应填写《番禺区打假举报奖励金发放表》(详见附件2),注明申领单位、奖励案由、奖励金额、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凭其设立证明、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单位领取奖励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励金的,也可提供本人或本单位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交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打假举报奖励金列入区市场监管局预算,在打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举报案件受理人、具体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奖励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励金。

第二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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