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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180002
  • 文  号: 番府〔2018〕173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8月1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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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8〕173号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防火区范围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森林防火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立临时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12119报警电话。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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