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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190005
  • 文  号: 番府规 〔2019〕3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4月16日
  • 发布机关: 番禺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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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规〔2019〕3号

 

 

番禺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精神,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促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将旅游业打造为我区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营、龙头带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高度统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由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全域旅游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咨询。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一节  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吸引品牌旅游企业进驻,对新建或扩建世界级主题公园、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等重大旅游投资项目,除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特殊奖励。从2018年起,对我区贡献与上一年度环比增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对荣获“旅游+”产业业态国家称号的,如国家级农(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称号的,奖励20万元。晋档升级按获奖档次之间的奖金差额发放。

第七条  推动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新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资金;对新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晋档升级按获奖档次之间的奖金差额发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或国家5A级旅游景区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八条  推动旅行社高质量发展。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凡被新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十强旅行社、广州市十佳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

第九条  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对新成功创建的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定期举办本区各类旅游行业管理服务培训班和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颁发“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获得前3名成绩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行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本土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以及动漫、影视、网游、手游等文创产品。其产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对获奖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对获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节  鼓励旅游企业宣传我区旅游形象

第十三条  以我区旅游景区作为重要拍摄场所(出镜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电影,并荣获金像、金球、金熊、金棕榈、金狮、金马、金鸡、百花等国际、国内著名电影奖项的,对景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如同一个电影有多个景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关景区平分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入选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全国年度5A级旅游景区综合影响力排行榜》前3名的企业,各奖励50万元;获广东省景区行业协会《广东省旅游景区游客满意度大数据年度调查报告》第1名的企业,奖励50万元,第2-3名的企业,各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由本区旅游景区主办的旅游节庆活动,突出“全域旅游”主题、活动效果良好,并得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区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认可的,每项活动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节  提高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以及对外开放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新建和改扩建旅游厕所给予投资单位资金补助。新建1座的,补助30万元;改扩建1座的,补助2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广州市及我区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开通旅游专线。对我区旅游集散中心新开到区内景区的旅游专线,运营1年以上的,每条专线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支持景区完善通讯网络设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科工商信局协调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通讯运营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重点做好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通讯网络的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旅游志愿服务。团区委和各镇(街),充分发挥我区志愿者在全域旅游事业的作用,支持4A以上旅游景区和旅游问询中心的文明旅游引导和问询服务工作。

 

第四节  保障旅游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牵头,通过在基准地价体系中设立二级用途分类,将旅游业用地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细分出来,合理确定旅游业用地的供地价格,实现土地的精准供应。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特色小镇、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问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提高配建指标。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局牵头,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纳入城市更新标图建库系统,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给予城市改造政策倾斜。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我区各镇(街)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5-6月。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由法定代表人严格审查并签字确认。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填写《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交原件查验,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基本资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

(二)专项资料。申请以下项目的,在基本资料的基础上,需补充相关专项材料。

1.申报上述第五条的,需补充提交近2年的纳税证明。

2.申报上述第十六条的,需补充厕所平面图、厕所外景照片、内景(男厕、女厕、第三卫生间)照片及相关报建材料。

3.申报上述第十七条的,需补充运营旅游专线运输企业客运资质证明,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旅游专线运营合同,以及运营2年以上的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审核和公示。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通过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奖励扶持名单及金额;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奖励扶持资金的费用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主要用于我区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品牌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和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取消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条件除第七条从2017年起计算外,其余均从2018年起计算。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不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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