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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220200003
  • 文  号: 花应急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5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状态:

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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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应急规字〔20201


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汽车城、空港委、芙蓉管委办,区供销联社,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规定,我局按照《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花司〔201934号)和《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花都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业经花都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

202057


花都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规定,为规范花都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相关工作,制定本办理程序。

第一章批发经营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办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广州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租用仓储设施的内销批发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租用的仓储设施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验收或仓储设施所在企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具备符合许可品种范围的储存条件;

2、租用的仓储设施应为整栋库房,且在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行政区(县)辖区内;

3、与仓储设施业主单位签订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租期不少于许可证有效期。

(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七)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它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九)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办要求

申请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分为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

首次申请批发许可证

申请人向区应急管理部门首次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及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租用仓库的还须提供仓库在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库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5.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程序第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租赁仓储设施的,应提供与仓储设施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延期申请批发许可证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首次申请批发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3.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延期申请后,按照本程序第五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变更申请批发许可证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重新申请批发许可证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批发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申请资料后,在区政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办证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交资料,并由经办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审批及结果

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GB10631)等规定,结合仓库周围安全条件、运输配送能力和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等因素,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包括核定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的危险等级、储存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药量)。

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区应急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理程序规定的期限内。

、许可收费及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受理机构及查询方式

(一)受理机构:广州市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办证大厅一楼花都区花城街百合路36

查询和网上申请方式: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legal/department?region=440114,点击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在“全部类型”的下拉选项中选择“行政许可”-点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查询下载表格和上传申请资料

查询电话:36888271,投诉电话:86828085

第二章 零售经营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

二、申办条件

(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地址与烟花爆竹销售店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限量许可,必须遵守《广州市花都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烟花爆竹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经区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至少配备2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分为2个设置点,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禁止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张贴于店内明显位置;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并张贴于店内明显位置;

)零售选址标准(外部安全条件):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相邻零售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符合以下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1)距离党政机关办公楼、重要的通信和指挥调度建筑物、大型金融机构办公楼、省部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物100以上;

2)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以上;

3)距离长途客运总站围墙100米以上,距离公交车总站围墙100米以上

4)距离铁路车站范围及铁路边线200米以上;

5)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80米以上;距离220KV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50米以上;距离220KV以下、35KV以上(含35KV)架空输电线路40米以上;

6)距离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150米以上;

7)距离重要军事设施围墙100米以上;

8)距离城市干道交叉路口50米以上;

9)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周边30米以上;

10)距离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100米以上。

5、其要求

1)严禁在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禁止利用居民楼、写字楼、工厂等建筑“底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零售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严禁在城乡接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

3)零售场所必须使用带有防爆功能的电源线、电源插座、漏电保护器、灯具,亦可将零售场所的总电路剪断或彻底拆除店内所有电气设备,保证店内不通电;

4)零售场所门前必须设置盛满水的大水桶及水瓢;

5)在室外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证明;

)零售销售类别及核定载药量

1.零售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店可销售规定品种为烟花类(CD级)和爆竹类(C级)产品,不允许销售除烟花爆竹以外的任何商品,专店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柜可销售规定品种为爆竹类(C级)产品,不得销售烟花类产品,安排专人销售,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柜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产品摆放集中、整齐,并与其它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0.7,柜台附近无易燃物品或火种,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所在商店不应存放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它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

2.专店销售的存放量限制在每1050箱以下,每10总药量≦50kg总箱数不超过300箱,总药量不超过300kg;专柜销售的存放量在每1010箱以下,总药量不得超过12kg总箱数不超过100箱,总药量不超过100kg

、申办要求

(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在每年10月印发有关政策通知文件,向社会公开公告;

(二)10月中旬,各镇(街)政府组织向本辖区公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规划布点(调整)

(三)11月上旬,经营商户向所在镇(街)应急办报名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全部一式二份,确保资料无涂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零售报名登记表;

2.零售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零售烟花爆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标注名称和直线距离的平面示意图

(四)11月上旬,经镇(街)应急办预审确认,向区应急管理局推荐并统一报送报名登记资料;

(五)11月中旬,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申报的零售进行现场安全条件核查;

(六)11月下旬,经现场安全核查合格的,在花都区政府网站公示七天

(七)12月上旬,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公示合格的零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零售与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签订配送货协议;

(八)12月上旬,合格的零售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上传以下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并在预审通过后至广州市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办证大厅一楼提交纸质申请文件、材料,全部一式二份,确保资料无涂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证书编号不需填写,封面加盖零售公章);

2.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由区应急管理局制作并统一颁发),并出示原件;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5.应急救援器材清单及安全警示标志清单(安全警示标志至少包括: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禁止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6、零售烟花爆竹场所四张照片(前、后、左、右,照片用A4纸彩色打印

7、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九)区应急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1230日前通知商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决定通知书。

、许可费用和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零售(专店)许可有效期为最短4个月、最长24个月,临时零售(专柜)许可有效期为4个月。

五、受理机构及查询方式

  1. 报名登记:花都区各镇(街)所属辖区应急办

正式受理机构:广州市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办证大厅一楼花都区花城街百合路36号)。

  1. 查询方式: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legal/department?region=440114,点击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在“全部类型”的下拉选项中选择“行政许可”-点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查询下载表格和上传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36888271,投诉电话:86828085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花安监〔201539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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