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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190001
  • 文  号: 花府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3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8月11日
  • 发布机关: 花都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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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规〔2019〕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清明节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4月1日至5月5日,为花都区清明节及春季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在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所有山头、山林内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特别防护期内,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

四、在特别防护期内,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严禁焚烧田基草、烧灰积肥,严禁乱丢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品。

五、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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