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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90048
  • 文  号: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8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若干事项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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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8号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若干事项的解释的通知

夏港街、联和街、永和街、萝岗街、长岭街、云埔街:

  为规范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适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若干事项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适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若干事项的解释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穗开国规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意见(试行)》)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更好实施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划调整

  由于区划调整,夏港街、联和街、永和街、萝岗街、长岭街辖区及云埔街原属东区街部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适用《意见(试行)》。

  二、关于确定夹心地、边角地补偿范围

  征收中的夹心地、边角地范围原则上由街镇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重点项目办、用地单位、业主单位根据《意见(试行)》及本通知的规定共同商议确定。

  三、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意见(试行)》中所列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包含了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和对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

  四、关于村民住宅房屋改商铺的补偿

  被拆迁的村民住宅房屋,按《意见(试行)》中相关规定认定为商铺且被征收人同意按商铺补偿的,可按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但该房屋认定为商铺的部分不再享有住宅房屋所有的补偿及安置。

  五、关于钢结构的非住宅房屋

  征收中有合法产权或报建手续的钢结构非住宅房屋,根据评估情况,参考《意见(试行)》中的ABC三种结构补偿标准处理。

  六、关于停产停业补偿

  (一)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的补偿金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或经营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二)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的补偿的标的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或该标的物为不可分割且部分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内;

  2.必须是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场地或场所;

  3.必须是有实际经营行为的场地或场所;

  4.必须是停产停业,或该标的物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内部分停产停业所导致的同一标的物其他不可分割部分经营严重受损且不能营业。

  (三)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的补偿时限及标准按《意见(试行)》的规定确定。

  七、关于产权证上违章注记的处理

  对2007年6月30日以前建设的建筑,产权证上备注的“加建部分属违章建筑未处理”,该加建部分建筑按《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通知》第九条第(三)项处理。

  八、住宅房屋仅有证载建基面积无批建面积的,由街道会同业主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批建面积

  (一)房屋证载建基面积范围之内的三层半以下或240平方米以内的实测面积可确定为批建面积,不能确定为批建面积的其余部分按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二)分户后,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批建面积以已批准的宅基地(含已批准暂未开工建设的空地)且无争议部分实测面积的3.5倍(三层半)确定,但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

  九、关于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

  (一)被征收人为本村村民,其批建面积大于或等于实测面积的,批建面积为该户的安置面积。

  (二)被征收人为本村村民,其批建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住宅房屋的安置。可按批建面积核定安置面积。或者每户所有实测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部分,可按实测面积核定安置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部分,不核算安置面积)。

  (三)经核实属于2007年6月30日以前历史房屋的建筑面积,可参照批建面积计算。

  (四)分期实施征收的,本期核定的安置面积不大于各期所拆除合法总面积减去前期已安置面积。

  (五)被征收人在安置选房时,安置房的面积计量以房屋面积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关于签约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拆除商服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简易棚、临时建筑等非住宅建筑物时,可按《意见(试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十一、关于临时借地参照《意见(试行)》

  临时借地涉及上盖物的补偿参照《意见(试行)》执行时,仅限于参照奖励、临迁费、搬迁费等相关规定。临时借地涉及的各类房屋拆迁,不能参照《意见(试行)》所列标准进行补偿或安置,应按重置成本评估价给予补偿或原址复建。

  十二、关于《意见(试行)》中未包含的其他方面的补偿

  对于《意见(试行)》中未包含的其他问题,由街道牵头,会同用地和业主等单位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标准和区域内原有做法案例,充分研究讨论,在审批权限范围内,集体决策,妥善处理。

  十三、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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