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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00018
  • 文  号: 穗埔教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7月0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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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教规字〔2020〕1号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民办幼儿园: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6〕206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黄埔区委、区政府惠民工程,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且必须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根据黄埔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上限定为:省一级幼儿园收费1700元/人/月、市一级幼儿园收费1500元/人/月、区一级幼儿园收费1300元/人/月、黄埔区规范化幼儿园收费1200元/人/月、未评规范化或等级的幼儿园1100元/人/月。每3个学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上限,间隔期内保持不变。

第二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退出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学。办园资质合格,经广州市黄埔区教育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审批,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有效。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办园时间、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新开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收费合理合规。收费行为规范,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合理收取,并在一定时期内(至少一个学年)保持稳定,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收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必须达到《广东省城市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区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教师与保育员工资达到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购买公积金。

  (七)校园安全。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要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除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通过招投标已明确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外。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核定,符合条件的继续有效。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幼儿园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向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教育部门认定。区教育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组,根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后60日内完成。

  (三)公示公告。通过区教育信息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部门分别备存。

  (五)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悬挂于幼儿园门口,同时抄送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和黄埔区财政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包括:自愿申请退出、终止办学、办学场地拆迁等情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由区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办园近三年内接受的普惠性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已经接受审计的除外)。幼儿园要提交相关会计凭证资料及银行账号信息,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需提前公示,公示后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属于幼儿园终止办学、拆迁等情形的,由区教育部门收回其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划拨到区内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视同普惠性补助拨款;存有的且可使用的普惠性财政资助资金购置的资产,由区教育部门调拨到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如拒绝退回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和资产,则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且在3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和资产。

  第七条 属于变更举办者的,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其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和资产,留在该园继续使用。在区教育部门监督下,新旧举办者办理移交手续,如不办理移交手续,区教育部门将依法追究原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收回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和资产移交该园使用。

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

  第八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财政经费扶持补助、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九条 生均定额补助

  (一)区财政按幼儿园核定规模人数(实际在园学生人数少于区教育部门核定规模数的,按照实际在园学生人数计算)及幼儿园等级每人每年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标准如下:省一级生均1700元、市一级生均1500元、区一级生均1300元、规范化生均1200元、未评级生均1100元。

  (二)区教育部门于每年5月前,统计下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幼儿园根据区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区教育部门后方可使用。

  (三)生均定额补助主要包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职工工资补助和生均设备费补助。用于补助教职工津贴比例不超过50%,其余用于补助设备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幼儿园基本运作,同时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符合省、市生均经费拨款制度要求。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生均设备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儿生活用品购置,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幼儿体检、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园舍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 等级评估以奖代补

  (一)对评上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通过市一级、省一级等级幼儿园(示范园)评估(含复评)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办学经费扶持。

  (二)上述以奖代补经费在评估通过后一次性补助,用于等级评估工作经费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师资培训。利用黄埔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黄埔区教育研究院及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及活动。

  第十二条 结对帮扶。建立省、市、区级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形成长期帮扶机制。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资助提交资料要求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提交资料(新开办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无需提交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五)教职工购买社保凭证、公积金明细;

  (六)幼儿园上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等级评估以奖代补提交资料

  被评为各类等级幼儿园(市一级和省一级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年10月之前到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广州市评估中心或黄埔区督导室下达的评估结果通知;

  (二)填写《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质量管理。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第十六条 加强收费管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性收费上限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幼儿园门口悬挂由区教育部门统一制作的“黄埔区幼儿园信息公示栏”,提前一个月公示各项收费,一个学年内保持稳定,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加强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区教育部门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区教育部门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黄埔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过程性监管。区有关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职工工资弄虚作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严重违规办园、恶意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追回财政补助,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区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doc

  附件:2.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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