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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00027
  • 文  号: 穗埔建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9月16日
  • 发布机关: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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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建规字〔2020〕1号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0年9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营造高品质的创新创造创业环境,提升“上管老、下管小”服务品牌,完善具有黄埔特色的人才生态链,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穗开更新〔2020〕11号),结合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统筹分配,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其他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以及人才住房的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国资、统计、知识产权、城市更新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四条 人才住房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住房。

  第五条 筹集方式

  (一)盘活国有存量住房。将现有空置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存量政府公有住房、国有企业物业等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二)划转剩余的拆迁安置房。将满足征地拆迁、城市更新项目安置需要后剩余的安置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三)改造市场房源。将收购、租赁符合条件的市场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四)认定市场房源。结合人才住房筹集情况,可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场房源认定为人才住房使用。

  第六条 建设方式

  (一)加大对人才住房建设用地支持力度,每年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并提前1年以上入库储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政策执行,采取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二)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居住总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配建的政府产业用房中不少于50%用于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实施机构按成本价回购。

  (四)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自行或合作开发建设人才住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经批准认定的直接列入人才住房建设计划。

  (五)人才住房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住房应设置多种户型,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六)人才住房应满足入住条件和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第七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住房的筹建管理和租金补贴。

第三章 分配管理

  条 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中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整体租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重点招商项目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与本行政区域共建的高水平科研院校,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其中,办公场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医院、学校等机构不受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地域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才住房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人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

  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自住住房

  1.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

  2.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给予不超过9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

  3.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海外尖端人才等人才住房,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高层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为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一套住房,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最长5年50%租金补贴。

  第十条 其他人才申请规定

  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给予不超过9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补贴面积不超过每名申请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80%;夫妻双方均属于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每人均可申请1套父母住房,补贴面积不得累加。

  第十条 每年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人才倾斜供应,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分配。

  第十条 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住房。

  第十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程序

  (一)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结合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并发布分配方案。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在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选择意向房源。

  (三)资格审核。收到申请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准入资格;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

  (四)统筹配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或单位意愿,进行统筹配租。分配结果通过黄埔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五)签约入住。配租结果无异议的,由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当住房权属单位与实施机构分离时,由人才住房权属单位、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六)缴交租金。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缴交租金及双倍月租金保证金。以申请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租赁的,租金由申请单位统一缴交。

  (七)租金补贴。租住满一年的承租人,凭一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租赁合同、人才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租住不满一年退租的,结清租金后,于合同解除后的6个月内凭缴款明细(或发票)、租赁合同、人才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租金补贴兑现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人才住房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住房的权属单位或者实施机构确定,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否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不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住房,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四)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人才住房;

  (七)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八)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二十条 人才住房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或出现终止合同情形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的个人和单位,立即收回人才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已获得配租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3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建立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信息库,实时、动态掌握人才住房房源、租赁比例、后期管理等情况,实现本行政区域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住房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第二十条 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住房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人才住房分配方案,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建立人才住房房源退出机制,对认定为人才住房的市场房源可根据需求情况申请退出,退出房源12个月内不再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人才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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