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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00033
  • 文  号: 穗埔商务规字〔2020〕2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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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商务规字〔2020〕2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请按照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保”“六稳”工作,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6号)、《广州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穗府办函[2020]30号)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稳住外贸基本盘,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我区稳外贸工作,稳住我区外贸基本盘,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外贸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含海关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展市场】对当年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市场产生的咨询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支持市场采购新业态发展】对当年在我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且获得广州市有关市场采购扶持的企业,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三)【落实省市境外参展补贴政策】对当年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展但已缴纳展位费的外贸企业,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区财政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补助,企业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补助的金额合计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超过部分不予补助,全年参展费用5万元封顶。

  (四)【支持防疫物资出口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当年进出口额增量超过5亿元人民、3亿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扶持。

  (五)【持续拓宽出口信保覆盖面】对当年符合我区已有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奖励条件的外贸企业,对企业2020年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40%,但省市区三级补贴不超过100%。

  (六)【给予关税保证保险保费扶持】对以汇总征税方式申报进口的AEO企业,对其购买关税保证保险的保费给予不少于50%的投保成本补贴,5万元封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切实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住外贸基本盘,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六稳”“六保”相关工作落实见效,进一步推动我区对外贸易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持精准施策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精准施策,积极推动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增量,强化重点企业服务,建立100强外贸企业服务专班,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落实好政策措施要求,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衔接

  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本实施意见仅针对新增涉及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予以明确。其他内容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或由区相关单位按照分工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落实。

  (四)强化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区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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