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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00038
  • 文  号: 穗开金融规字〔2020〕6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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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金融规字〔2020〕6号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0年12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本区风险投资集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风投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机构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的企业。

  风投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应符合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投资类企业的相关要求。

  《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投机构及其人员,以及服务于风投机构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机构。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实施细则。《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设立”以机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新设立”包含有效期内区外新迁入情形(本区企业或机构迁出后再迁入除外)。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涉及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额核定时,投向房地产、关联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类、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信贷业务、投资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作为发起人设立非上市企业、投资其他风投机构、区政府、管委会(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等均不予计算。风险投资企业对企业进行投资后,累计持股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其他存在异议无法认定的情形,以区金融主管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且《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在《办法》有效期内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该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奖励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取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一)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企业均已完成注册登记,实缴出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单个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日期及管理费实际到账日期均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六条 风投机构收到项目落户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条 风投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满足奖励条件的享受一次项目落户奖,按以下规定发放落户奖:

  (一)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到位之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50%落户奖励;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实缴注册资本30%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剩余50%落户奖励;

  (二)对于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条 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新迁入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按照迁入本区后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给予对应档次的落户奖励。新迁入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迁入本区后新增实缴出资额及投资金额满足《办法》要求后给予对应的落户奖励。新迁入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照迁入本区后新增实际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对应实收管理费收入给予落户奖励。上述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及投资、新增实际受托管理的风险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对应实收管理费收入等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二)《办法》有效期内区内机构与区外机构合并,通过收购、并购、资产重组等形式在区内新成立的风投机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项目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情形的,仅限1家(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一)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一)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

  (二)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对《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第十二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每年函商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上一年度全区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负责奖励金发放工作。经营贡献奖励金额每家风投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经营贡献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机构,与区外机构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以新成立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

  (二)新设立的风投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机构之间以转移投资业务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机构的申请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风投机构按照《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在核实其符合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条件后,扣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风投精英奖后一次性拨付给机构。

  风投机构收到经营贡献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章 风投精英奖

  第十条 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获得经营贡献奖的风投机构可申请风投精英奖。每家风投机构的风投精英奖名额不超过10名,按其从该风投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风投精英奖具体奖励对象不限高管,由风投机构自行决定。但是申请人员应当是在本机构受薪、在本区纳税的在职工作人员。

  风投精英奖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奖励标准计算出奖励金额后,按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将税后奖励金额直接划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投资发展奖

  第十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是指投资协议签署日期在《办法》有效期内,且自实际投资金额到账之日至政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满24个月。

  投资协议签订时,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科技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进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且未出库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1项以上且目前有效的自主科技成果(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

  5.近5年参加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6.其他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十条 对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后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按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首次所获融资金额(不高于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部分)5%给予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风险投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机构应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且与风险投资企业、被服务企业均无关联关系。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主要是债权融资,融资期限不少于12个月,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风险投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具体方式等),且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行为在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之后;

  (三)风险投资企业不得在上述债权融资期间退出投资。

第六章 以资引资

  十九条 《办法》有效期内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对该家企业累计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办法》有效期内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是指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六款规定的区内外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且已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签订日期及投资款划款日期须在被投企业迁入本区后且在《办法》有效期内。

  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以企业迁入前最近一次商事变更事项显示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对应的银行划款凭证金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 每家风险投资企业可同时享受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家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被投资企业迁入本区,完成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变更且符合条件后,风险投资企业可申请相应奖励事项。

第七章 办公用房补贴

  二十二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十三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按不超过“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租金底价的标准给予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

  (一)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

  (二)风险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补贴面积最高分别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800平方米、1000平方米。

  二十四条 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风投机构,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风投机构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风投机构可于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本章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风投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风投机构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已在本区购买土地或购房的风投机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以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对实地核查中发现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为准。

  二十五条 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风投机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风投机构,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于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风投机构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风投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十六条 申请本章办公用房装修费用补贴的风投机构,装修合同签订日期及装修期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原则上应于实际装修日期结束后(以装修合同截止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

第八章 鼓励集聚发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天使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为早期初创企业发展成长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母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母基金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金融主管部门编报的预算计划,结合母基金运作绩效等情况予以安排。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母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区财政主管部门协助区金融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并根据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母基金投资机构、申报管理、退出机制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资本于《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

  申请本条奖励的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境外资金部分按照境外资本直接入资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金额计算,境外资本通过第三方机构入资的金额不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依法在本区新设立(或登记),注册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在本区实际办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行业协会的行业主管单位应为各级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

  (二)主要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是指主营业务包括协助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对风投机构进行自律、规范管理;或为风投机构提供各类财务、税收、征信、法律、管理、托管、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投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或专注于风险投资领域理论研究、数据分析等。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风投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在本区举办主题活动、投融对接、行业研讨交流等高水平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市级或区级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省级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风投机构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行业协会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专业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或登记)的主要服务于风投领域的法人机构或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活动内容应与风投业务密切相关,活动出席嘉宾须为在风投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专业人士,且活动在本区组织实施完成。

  (三)活动实际费用支出是指举办活动所需且合理的场地租用及布展费用、嘉宾劳务费用、伙食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宣传费用等。若活动有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费用支出总额需扣除政府部门支出部分。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机构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补贴)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办法》奖励(补贴)的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或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盖机构公章,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三十条 风险投资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择一享受扶持,不得重复申报。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办法》奖励或补贴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机构收款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办法》中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若其委托管理人在本区,经该风险投资企业书面申请,可将奖励或补贴拨付给其区内委托管理人。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奖励或补贴机构的资金,应当用于机构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扶持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本区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四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办法》各项奖励及补贴事项,并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18〕19号)的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核对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质;区投资促进部门协助提供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中外方实际到资数据。

  三十五条 《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区金融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十六条 享受《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退回所获扶持。申请扶持资金的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办法》资金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告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十八条 《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内资机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外资机构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元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新增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及投资额均是指在风投机构迁入前的基础上增加额。风投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减少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或投资额后再增加的情况不予计算。

  《办法》规定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等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的数据为准。

  《办法》规定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等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办法》最终扶持金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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