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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05
  • 文  号: 穗埔农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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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农规字〔2021〕1号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2018〕1号)、《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穗埔字〔2018〕13号),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推动四个“万亩计划”全面落地,形成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承包户等从事现代农业的自然人。

  第二条【土地流转补助】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将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分别按每亩300元/年、每亩100元/年给予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分别按每亩700元/年、每亩100元/年给予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流转奖励。享受本条补助的流转合同有效期需5年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补助期限最长5年。

  第三条【设施农业扶持】每年财政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遴选现代设施农业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按现代设施农业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扶持金额与上级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设施农业总投资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设施农业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备案。确因农业生产需要增加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的,须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 号)文相关规定,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硬底化须符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59号)文相关规定。

  第四条【贷款贴息扶持】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五条【品牌农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并取得审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企业,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特色农业奖补】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分别给予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咨询、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品牌建设、贷款贴息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获得本办法其他条款扶持的金额计入本款扶持额度。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公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万亩计划”示范项目,总投资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农业科技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全产业链奖励】鼓励开发建设农业全产业链,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对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

  第九条【农业生产补贴】对单造粮食种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每亩300元/造给予补贴。

  对15亩以上种植户购置商品有机肥料的,按每吨400元给予补贴,单户每年最高1吨/亩。

  对新落户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按每亩300元/年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项目申请单位每年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八条在有效期内先后达到多档奖励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档给予奖励。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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