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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07
  • 文  号: 穗埔密局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密码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密码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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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密局规字〔2021〕1号

广州市黄埔区密码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密码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4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关系及实行独立核算的商用密码企业或机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密码(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所扶持的商用密码企业或机构包含业务涉及软件、芯片、模块、板卡、整机、系统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及园区。

  (一)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主要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生产、服务企业。

  (二)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不含信息系统商用密码测评机构)。

  (三)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特色发展平台,包括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

  (四)经国家、省、市民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并在同级密码管理部门主管下,由从事商用密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有效促进密码产业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商用密码企业审定条件如下:

  (一)业务方向涉及密码技术和相关产品研发、生产企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即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需拥有不少于3项与密码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拥有不少于3款产品获得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从事密码技术和相关产品研发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且研发或运营团队成员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拥有学士学位以上证书,且提供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

  (二)业务方向涉及密码应用、服务企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即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应拥有1个以上的密码应用或服务案例。其服务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且提供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第五条 《办法》中密码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商用密码企业或机构提供办公场地租赁、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展厅展览和举办密码专业论坛等方面服务的产业孵化培育载体。

  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商用密码企业入驻面积不低于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50%,且入驻商用密码企业数量不低于基地或园区内全部企业、公司以及其他营利性机构数量的50%。

  (二)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其中团队成员需10人以上且不少于3名具备学士学位以上证书,通过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的商用密码企业不少于10家,具备完善的基地或园区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在园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重奖高端密码项目

  第六条 【密码项目落户扶持】对新落户本区的密码产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在《办法》正式施行后设立且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的商用密码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的,发放项目落户扶持。落户扶持分两期发放,发放额度为: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在本区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商用密码企业,按补助标准的50%发放首期补助金。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商用密码企业,按补助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补助金。

  (三)以企业第一次申请补助金时的实缴注册资本确定补助标准,后期如通过增资从而达到更高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差额。

  (四)企业在达到第一期营业收入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申请;企业达到任意一期的条件即可申请,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补助金。

  (五)内资企业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人民币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八条 申请兑现“密码项目落户扶持”,具体按照区投资促进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程序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根据区密码管理部门出具的商用密码企业审定意见书,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由区投资促进部门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公示后由区投资促进部门予以兑现补助。

  第九条 《办法》项目落户扶持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新增营业收入或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发放流程,以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含区外实缴部分),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扶持给予扶持。新增营业收入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任意一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缴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缴市财政视为零。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迁入的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视为满足条件。

  (二)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扶持。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扶持。

  第十条 【检测认证机构设立扶持】支持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完成的检测平台建设,且通过国家商用密码检测中心评审的,按照检测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2000万元。该事项不受总则第二条约束。

  第十一条 本条所指的检测平台是指能对密码算法类、数据加解密类、认证鉴别类、证书管理类、密钥管理类、密码防伪类和综合类等商用密码产品进行检测认证的平台。

  第十二条 本条所指的检测平台建设费用仅限于建设平台产生的检测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不包含检测设备调试维护、场地装修、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场地租赁费用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且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的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检测平台,应先向区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检测平台建设方案,按照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评审、验收,并获得相关证书。
申请检测平台建设经费扶持的,实际建设经费投入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检测设备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每个检测平台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自享受扶持年度起,应书面承诺检测平台在本区经营15年以上。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检测认证机构设立扶持”具体按照区密码管理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

第三章 创建特色发展平台

  第十五条 【特色平台建设补贴】支持密码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平台建设,鼓励本区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和专业化园区。对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期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办法》所称运营经费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

  第十七条 申请兑现“特色平台建设补贴”具体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建设商用密码技术创新平台,推动“政、产、学、研、测”融合发展,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研究院所,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引进部门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 鼓励密码企业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密码企业租金补贴】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的商用密码企业入驻专业密码产业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平方米。补贴期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密码企业租金补贴】与第二章第六条【密码项目落户扶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条 “密码企业租金补贴”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的商用密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每月每平方米(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二)申请企业须满足本企业员工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

  (三)申请企业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即次年方可申请上一年度租金补贴。

  (四)补贴期从企业通过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之日或房屋租赁合同完成属地房管部门备案之日(以较迟之日期为准)至《办法》有效期届满。

  (五)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密码无关的事务。

  (六)申请兑现“密码企业租金补贴”具体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

第五章 鼓励核心技术创新

  第二十一条【核心技术创新资金配套与补助】打造“密码+”创新生态,促进密码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加密通信技术、加密存储技术、芯片等密码核心技术研发。由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按以下标准发放补助金:

  (一)对获得国家密码发展基金支持的商用密码科技项目,按扶持金额的10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获得党政机要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党政机要密码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获奖项目有 2个以上完成人的,需确定一个申报主体,获奖完成人(列前3位)平分补助金额,并提交平分补助金额的声明。

  (三)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密码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四)《办法》有效期内同一项目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多个补助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补助。

  申请兑现“核心技术创新资金配套与补助”,具体按照区科技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

第六章 鼓励发展密码终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密码终端产品补助】支持密码技术在金融、能源、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国防工业等领域推广应用,对新取得国推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或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报告的,每项给予8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新取得国推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或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报告的本区内商用密码企业,按本政策执行“一证书一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兑现“发展密码终端产品补助”,具体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核实。商用密码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区密码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二)名单公布。由区密码管理部门联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核实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兑现。符合条件的商用密码企业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申请兑现。

第七章 鼓励开展重大推介交流

  第二十五条 【推介交流补助】对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经审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推介交流补助”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

  (一)活动承办主体为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的商用密码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及园区。活动举办地点须在本区。

  (二)实际举办费用具体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推广费和其他费用;实际举办费用应剔除活动收益计算,活动收益包括且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上级(其他)部门补助等;活动收益高于实际举办费用的,不予补助。一个活动有2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合并计算活动收益,分别计算支出费用;只由1家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承诺活动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活动收入。同一个活动不得重复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区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及经费预算,并填写活动流程表。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提交评审资料。

  (四)申请兑现“推介交流补助”,具体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密码行业协会活动经费补贴】对落户本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密码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在本区经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密码行业协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多个级别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协会,按照协会首次申请补贴的级别进行补贴。

  (二)活动经费补贴开支范围为: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在《办法》有效期内密码行业协会每年需完成以下工作,才能享受活动经费补贴:

  1.举办2次密码产业峰会或论坛,5次政策解读或知识培训,单次规模至少 20 家企业,以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费用支出凭证为准。

  2.协助区有关部门承办2次密码产业活动,包括代表本区主办或承办省、市级活动。

  3.完成年度密码行业的动态分析报告,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成果。

  4.当年协助5家以上本区内商用密码企业实现年度新增入统。

  5.协会成员单位中,本区内规上商用密码企业数量不少于20 家。

  (四)申请兑现“密码行业协会活动经费补贴”,具体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

  (五)被民政部门纳入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的,协会或法定代表人有严重失信记录、依照国家和省标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取消活动经费补贴资格。

第八章 优化密码产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密码产业基金】鼓励引入社会资本设立密码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为商用密码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支持密码产业研究和成果产业化。

  第三十条 【首次获得风投密码企业补助】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密码产业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以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请兑现“首次获得风投密码企业补助”,具体按照区金融部门发布的办理指南执行。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

  (一)密码产业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须为首次(具体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中首次出现风投机构的变更信息为准),投资行为须在《办法》有效期内以及密码产业企业获得区密码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具体以投资协议签署及实际到账金额日期为准),且在申请补助时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尚未退出。

  (二)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企业首次获得的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24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

  (四)对商用密码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须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创业投资机构),且与被投商用密码企业在投资前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 对带动性强、产业创新能力突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密码平台和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重点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法》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书内容,被扶持单位应该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应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区资金发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追回。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资金,企业、机构或个人应主动退回补助资金。企业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各资金发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本细则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涉及个人的各类补助、资助、津(补)贴等,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因补助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以下”、“以上”、“封顶”、“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最终补助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细则中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时间当天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核算。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办法》扶持范畴。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或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补助。申请《办法》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应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六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助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对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三十七条 《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商用密码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及园区资格进行审核;负责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事项审核、兑现;负责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事项前期材料审核;负责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事项前期材料审核;负责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事项前期材料审核;负责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事项前期材料审核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事项审核、兑现。

  (三)区科技部门负责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事项审核、兑现。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事项后期复核及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资金监管;负责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事项后期复核及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资金监管;负责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事项后期复核及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资金监管;负责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事项后期复核及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资金监管。

  (五)区金融部门负责第八章第三十条事项审核、兑现。

  (六)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解释权归负责实施的各业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负责实施部门的内容,解释权归区密码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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