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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10
  • 文  号: 穗开金融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8月2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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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金融规字〔2021〕1号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4月30日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出口企业,以及为出口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驻区保险公司(包含分公司、支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出口产品转内销保费补贴

  第三条 支持保险公司加大对出口产品转内销保障力度,提供多元化保险服务。对购买出口产品转内销相关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企业,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驻区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承保、出单及补贴申报工作;企业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总保费中非补贴部分应缴保费,剩余的30%保费由驻区保险公司按要求向区金融部门申请补贴。补贴金额由区金融部门按季度为节点一次性拨付给出单驻区保险公司。

  驻区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保单及发票,上述补贴方式驻区保险公司应在出具保单时予以标明。

  第五条 保费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第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拨付到驻区保险公司,或根据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拨付到驻区保险公司的相关上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驻区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申请单位在本区范围内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驻区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保单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投保企业名单及产品类型,包括投保企业数量、产品类型、总保费、申请保费补贴)(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区金融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申请企业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对政策条文理解存在争议或其他问题,由区金融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资金,依法公示失信行为,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补贴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各项补贴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企业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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