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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26
  • 文  号: 穗埔人规字〔2021〕4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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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人规字〔202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穗埔组通〔202126号),全面深化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及在前述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最大限度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引导区内企业或机构全面参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集聚和培养各类“高精尖缺”人才,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对重点产业考取或获评副高、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资助。对专业技术人才领域实力突出的行业领军企业,引导参与新职业或职称评价标准编制工作,开展自主评审,自主用人,给予资助。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是指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专业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个人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应在本区。

第七条 申请本细则资助的企业或个人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资助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予以遵守,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资助。

第二章 职称晋升培养资助

第八条 在本区重点产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通过职称评审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资助;通过职称评审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8000元资助。

第九条 申请职称晋升培养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单位属于本区重点产业;

(二)在现工作单位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广东省核发的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证书;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职务与职称证书所载专业一致。

第十条 同一人可多次申请,再次申请时,应取得高于现有等级的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 本区重点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文化创意等产业。

第三章 新职业标准开发、职称评价标准编制资助

第十二条 新职业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面向社会发布的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新兴职业。

第十三条 企业参与国家新职业标准开发或全省职称评价标准编制的,经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发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新职业标准开发、职称评价标准编制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实力出众,在新职业应用或职称评价上代表性强;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被选为省级职称评价标准编制或国家新职业标准开发参与单位;

(三)主导新职业标准开发或职称评价标准编制,标准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发布。

第四章 企业自主评审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自主评审是指依据《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并经核准备案,自主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区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组建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自主评审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主评审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组建副高级以上评审委员会;

(三)开展自主评审业务,评审结果已报备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资助的企业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个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年度预算。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有权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资助资金直接划拨至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基本账户。因资助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资助资金,违反相关承诺的,或者不符合申领条件但领取资助资金的,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的资助。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将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个人资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如信用平台公布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其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取消资助或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6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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