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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20003
  • 文  号: 穗埔工信规字〔2022〕2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11月0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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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工信规字〔2022〕2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工信〔2021〕40号,以下简称本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三条 对经广州市评选认定后,被列入广州市“定制之都”示范(培育)名单的企业、平台、体验馆,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本条款所称“广州市‘定制之都’示范(培育)名单”是指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认定后公布的广州市“定制之都”示范(培育)名单。

  (二)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平台、体验馆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首次列入广州市“定制之都”示范(培育)名单。

第三章 载体建设扶持

  第四条 鼓励“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建设,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补贴:

  (一)本条款所称“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是指为“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的产业孵化培育载体。申请本补贴的机构为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

  (二)“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认定条件包括:

  1.入驻“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内的广州市“定制之都”示范(培育),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合计不少于3家;

  2.“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定向为“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3.“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

  (三)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入驻园区的“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情况表;

  4.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等;

  5.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缴款材料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承诺书。

  (四)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对经认定的“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按实际运营经费的50%给予运营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补贴期从园区认定之日起至本细则期满之日,补贴的实际运营经费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五)运营经费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的认定、考评等工作。“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考评的方式。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对考评不合格的“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不予受理其下一批次补贴申请。

  第五条 “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入驻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和购置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一)在本细则有效期内,“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补贴期从企业入驻“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园且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细则期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二)申请单位在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三)本条款所称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或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的,应当退还相关补贴。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实“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申请补贴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情况。

  (四)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以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支付凭证、房产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购置材料为准,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五)申请购置办公场地补贴的企业,办公场地购置时间需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本条款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置且自用的办公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和宿舍,申请企业需承诺从获得购房补贴起十年内,办公场所对外转售、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或办公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应当退还相关补贴。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实“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申请补贴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章 线下体验扶持

  第六条 鼓励“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或机构建设线下个性定制体验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在本细则有效期内,“规模化个性定制”企业或机构完成建设线下个性定制体验馆或个性定制体验馆改造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最高补贴200万元。

  (二)本条款所称实际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房屋购置费等(投资额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的评审结果为准。

  (三)线下个性定制体验馆建设或改造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个性化定制、工业设计、服务型制造等方面为主题,展厅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实现互动体验模式(包括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技术、互动3D投影技术等前沿技术,提供产品、技术、智慧平台、智能服务等领域的展示和体验)的体验馆。

  2.体验馆运营商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未列入信用黑名单,主要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体验馆概述(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体验馆的规划、设计、运营的基本情况。体验馆空间环境情况。体验馆基础设施情况)。

  4.运营方扶持年度审计报告。

  5.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实施场地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实施现场照片或其他可以体现项目实施地点的材料,以及个性定制体验馆项目规划图、施工图,已经投入运营使用的照片和图纸。

  7.非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材料: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培育、载体建设、线下体验。

  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年度预算。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权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机构,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扶持金。相关部门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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