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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20013
  • 文  号: 穗埔商务规字〔2022〕3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稳定畅通国际贸易供应链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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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商务规字〔202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稳定畅通国际贸易供应链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稳定畅通国际贸易供应链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7月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稳定畅通国际贸易供应链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稳定畅通国际贸易供应链若干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2〕1号,下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措施补贴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补贴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措施补贴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章 保障空箱供给

  第四条 加强集装箱空箱供给,搭建供需对接平台,调配空箱资源缓解企业进出口需求,保障企业海运专线船期。支持港口码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升作业效率和集装箱周转效率。

  对购买或租赁集装箱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具体如下:

  (一)对措施有效期内,购买集装箱空箱保障本区供应链稳定的企业,按1万元/标准箱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措施有效期内,租赁集装箱保障本区供应链稳定的企业,按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在措施有效期内,既购买集装箱空箱又租赁集装箱保障本区供应链稳定的企业,可以分别申请扶持资金,但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款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标准箱指国际标准箱单位,以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其余规格的集装箱按20英尺折算,40英尺、45英尺折合为2个标准箱。

  (二)保障本区供应链稳定的企业指通过提供集装箱给本区企业使用(申报扶持资金的集装箱需提供给企业使用3次以上),帮助企业解决因缺箱导致货物积压、物流不畅问题的企业,包括不限于:驳船运输企业、驳船订舱服务企业(报关货代企业)。

  第五条 购买或租赁集装箱买卖或租赁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企业向生产集装箱的关联企业购买或租赁集装箱情形除外。同一编号集装箱同一流转时间段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总扶持金额每年最高1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七条 申报此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集装箱购买或租赁合同、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关单(区内企业作为发货人)、集装箱清单(含集装箱编号)、发票,具体以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章 支持企业多渠道选择货物进出港

  第八条 对在特殊时期因跨境物流受阻,将物流供应链调整为广州港口、机场进出口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水、陆路二程运输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广州港口指广州市内码头及新沙码头。

  水、陆路二程运输费用是指驳船费和陆运费,驳船费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自行使用驳船产生的运输费用;陆运费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自行使用货车产生的运输费用。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几种,鉴于国际运输合同难以拆分具体航段运输费用,参考本实施细则制定时的市场价,对难以拆分具体航段的二程运输费用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货物到达香港码头后,用驳船运至广州港口,再陆运至区内企业收货点所产生的费用按2500元/标准箱核定,40英尺、45英尺折合为2个标准箱。反向运输按相同标准核定。

  (二)货物到达广州港口后,用驳船运至广州港口其他码头,再陆运至区内企业收货点所产生的费用按1500元/标准箱核定,40英尺、45英尺折合为2个标准箱。反向运输按相同标准核定。

  (三)货物到达广州港口后,陆运到区内企业收货点所产生的费用按1000元/标准箱核定。反向运输按相同标准核定。

  (四)货物空运到达白云机场后,陆运至区内企业收货点所产生的费用按1000元/车核定。反向运输按相同标准核定。

  对上述水、陆二程运输,若能提供实际运输费用证明的,按实际运输费用的20%进行补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总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3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十条 申报此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运输单证、运输合同、发票,具体以办事指南为准。

第四章 支持企业通过欧亚班列进出口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通过欧亚班列进出口货物,对开行欧亚班列的运营方,并服务自本区发出或抵达本区货物的,按1000元/标准箱进行补贴。

  本实施细则条款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欧亚班列为中欧班列和中亚班列,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往来于中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国与亚洲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

  (二)开行欧亚班列的运营方指作为开展中欧或中亚班列经营业务的主体,经与广东省政府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经营中欧或中亚铁路业务运营平台直接签订合作协议并获得运力资源保障的企业。

  (三)自本区发出指货源地在本区,抵达本区指货物目的地在本区。

  (四)标准箱指国际标准箱单位,以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其余规格的集装箱按20英尺折算,40英尺、45英尺折合为2个标准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总扶持金额每年为1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此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明细清单、运单、报关单,具体以办事指南为准。

第五章 打造白云机场、广州港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搭建白云机场绿色通道,为区内资信良好企业货物进出口提供便捷收运、优先提取等定制服务,快速通行。

  搭建广州港下辖码头物流绿色通道,为区内资信良好企业货物进出口提供对驳船离泊、装卸作业等给予优先安排的定制服务,快速通行。

  第十五条  资信良好企业指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和纳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

第六章 发挥综保区优势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黄埔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政策和“境内关外”功能优势,叠加广州开发区水陆空交通便利条件,有效承接境外中转及境外货品物料的暂存过境、集拼分拨、仓储加工等业务。

  本实施细则条款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暂存过境指别国出口商品通过本国过境,先放在综保区仓库,以后未经加工改制,又从仓库提出,再运出国境;

  (二)集拼分拨指可以作为全球供应链的一个环节,在全球物资分配调拨的过程中,作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连接点,发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有利于企业建立物流分拨配送中心,显著提高运输效率;

  (三)仓储加工指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非实质性加工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以满足日益高涨的现代物流发展需求。

第七章 鼓励建设危化品及特殊物品查验场所

  第十七条 根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区内现有码头、堆场和仓库资源,鼓励在区内建设光刻胶、刻蚀液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查验场所,保障相关物品快速通关。

第八章 强化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依法依规开展国际贸易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个性化、特色化设计,满足不同产业的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积极开展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

  第十九条 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本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信息流、资金流、商品流、数据流“四流合一”,促进金融科技赋能产业发展。

第九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开通海运、空运新通道专线,“点对点”服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航线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优化通关查验流程,加快空箱查验效率,依法降低查验比例。在具备条件的港口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调运进境的空集装箱快速验放模式,为企业开展空箱船边直卸、集卡直提作业提供便利。

  开展跨境物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跨境物流各环节的乱收费、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推动口岸相关经营企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依法查处进出口环节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扶持政策。申请措施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果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区相关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严禁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企业的资金,企业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区商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申报。措施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商务部门负责企业扶持资金的认定、审核、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措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一经发现,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不超过”均不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美元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资金申报当月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扶持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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