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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00011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0〕1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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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011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广州市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力度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注册或运营的从事绿色金融活动以及与绿色金融直接相关的各类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

第一条 【绿色金融组织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行、绿色支行或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对设立绿色分行的,给予单家银行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给予单家银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促进各类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绿色评估认证、环境风险评估以及与绿色金融相关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信息、法律服务、会计服务、金融培训等机构或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资助30—100万元,并给予场地补贴: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总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800万元。上述场地补贴不超过机构实际支出,获得补贴办公用房如在5年内对外租售,需退回补贴。

第二条 【绿色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贷款。对上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分档分段累加奖励,其中增量1亿元(含)以下部分、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部分、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部分、10亿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绿色贷款余额增量的0.2%0.1%0.05%0.02%给予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对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贷款的企业和项目,按其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期限3年。

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6个月(含)期限以上贷款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按其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给予贴息,单个绿色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期限3年。

第三条 【绿色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其实际付息额的10%给予贴息,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对于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照发行金额1‰给予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四条 【绿色保险】鼓励企业购买绿色保险产品。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绿色农业保险、药品置换责任保险、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按其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

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按其当年新增引入保险资金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绿色基金】由财政适度出资设立绿色产业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按照不低于1:4的放大倍数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形成子基金群投资绿色产业或项目,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融资。鼓励引导现有产业基金投资绿色产业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

第六条 【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奖励。对绿色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绿色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精选层企业分别再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绿色企业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再给予最高550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的股份制绿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注册登记为有限公司的绿色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地方金融机构绿色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按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开展的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开展的实际担保发生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为绿色企业(项目)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绿色企业(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奖励,单个企业(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分别为200万元。

商业保理公司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商业保理业务,按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绿色金融风险补偿】由财政出资,并积极与其他机构合作,设立2000万元的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开展绿色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本金损失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申请风险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当年绿色贷款实际放贷额的10%

对为中小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后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支债券最高补偿300万元。

第九条 【绿色认证费用】中小微企业通过绿色企业和项目认证的,对认证费用给予100%补贴,每次认证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绿色金融创新】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和项目融资。每年度组织开展绿色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对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绿色金融服务绿色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的先进组织机构给予奖励。绿色金融创新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发展绿色供应链金融。支持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及其它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平台建设投入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互联互通。对以港澳绿色金融为主题的研讨会、讲座、培训、展会、交流会、论坛等活动的举办机构或行业协会,经审核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100万元。

对全区绿色发展推动作用大、具有重大意义的绿色金融机构或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以及企业同时挂牌不同资本市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政策措施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获得扶持金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依法依规自行承担。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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