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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00013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0〕13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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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0〕1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研室、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

  第一条【宗旨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风险投资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扶持的风投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管理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3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取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风投精英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投机构不超过10名人员,按其从该风投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落户奖和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贡献奖,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

  第六条【投资发展奖】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后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按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首次所获融资金额(不高于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部分)5%给予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以资引资奖】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本条第一、二款可同时享受,每家风险投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八条【办公用房补贴】对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对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按不超过“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租金底价的标准给予补贴。上述补贴面积均最高1000平方米。同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鼓励集聚发展】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为早期初创企业发展成长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鼓励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资本在本区设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

  对新设立的主要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国内外知名风投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举办主题活动、投融对接、行业研讨交流等高水平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条【重大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风险投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风险投资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择一享受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退回所获扶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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