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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00017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0〕17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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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0〕17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广州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穗府办规〔202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穗埔府规〔2020〕10号),推动我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崛起带动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打造国家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企业。

  第三条 【培育奖励】对新设立且经认定的信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信创企业,入驻经认定的信创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最高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信创领域行业协会或联盟,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或联盟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条 【成长奖励】每年遴选一批信创领军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含信创精英奖励),最高1000万元。

  对列入信创适配产品清单且投入市场的信创产品企业,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五条 【信创精英奖励】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5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条 【平台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支持不少于5个通用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推进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信创产业园,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七条 【应用奖励】支持信创企业软件产品研发、应用迁移、适配测试、信息服务创新在政务、教育、医疗、电力、交通、旅游、司法等领域的应用项目,政策有效期内遴选不少于15个信创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八条 【基金支持】鼓励设立5亿元规模信创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为信创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打造国家级信创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九条 【活动补贴】对承办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信创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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