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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10001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1〕 1 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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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1〕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为严控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在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四、防火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法处理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刻向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街(镇)报告,报警电话:82113480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19、12119。

  七、本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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