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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10011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1〕11 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9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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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1〕1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旅港澳台发〔2020〕98号)《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粤文旅产〔2019〕127号)《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府办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签订承诺书的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并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或者获得国家级文化艺术类重要奖项(限个人奖项)的国内外文化人才设立的工作室,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扶持。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的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本款扶持。

  第四条 【培育奖励】对入驻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租金的50%(补贴金额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百强”“广州文化企业30强”“广州最有成长性文化企业20佳”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第五条 【品牌奖励】对原创影视、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上一年度获得国际、国内著名奖项(限作品类主要奖项中的最高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作为原创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原创网络游戏上一年度获批版号并正式上线运营的企业或机构,每款作品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园区奖励】对首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个示范园区(基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每新培育或新引进1家规模(限额)以上并入统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每个园区(基地)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载体奖励】对首次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非国有博物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2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首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工业设计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实体书店、演出场馆、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设施,经评审,每个文化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10亿元以上的主题公园、文旅小镇等重要景区项目,经评审,每个景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活动扶持】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旅游节、创新创意大赛、文化艺术品高端拍卖会等),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活动,每个活动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资金配套】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数字文化产业、文旅新业态、超高清视频内容创作生产、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发展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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