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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10019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1〕18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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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1〕18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或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目的而设立且非以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作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独资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财政资金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且属于公益性质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完成交易工作的,农村集体应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并将交易及合同信息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

  第三条 【交易管理模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及其成员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镇职责】街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商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意向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审核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资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交易资料转交交易服务机构;

  (三)组织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协商谈判方式的交易工作;

  (四)负责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开展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

  (六)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履约等工作;

  (七)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做好资产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职责】本区建立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设在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服务工作,其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农村集体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完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工作,跟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异常情况;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三)受农村集体委托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四)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五)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六)指导农村集体交易合同签订工作;

  (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联社领导小组职责】经联社成立以经联社理事长为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助、监督农村集体做好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三)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

  (四)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 【交易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街镇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保证金

  第十条 【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可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现场书面竞价、协商谈判等交易方式依法进行交易。

  电子竞价是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举牌竞价是指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书面竞价是指通过提交书面报价资料,并在交易现场统一开启,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协商谈判是指通过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交易方式的交易规则样本。

  第十一条 【交易组织机构及一般交易方式】鼓励农村集体对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外的资产项目优先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经联社在街镇指导下组织交易;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协商谈判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

  (一)保障、发展公益事业项目,包括乡村振兴、教育、养老、保洁、环卫、卫健医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等项目;

  (二)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经连续两次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须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镇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街镇批准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交易。

  第十三条 【竞得原则】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确定竞得人遵守以下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农村集体根据竞投人和项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标准及管理】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意向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项目交易意向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二)项目交易意向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农村集体根据前款标准确定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并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交易保证金由农村集体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收。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处理;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式】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

  各竞投意向人应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交易意向申请、交易时限】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书面向街镇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

  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闲置,农村集体可在资产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可移交前180日内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经街镇核实同意后,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交易申请的时间不受180日限制,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年,提前时限应综合考虑项目经营的实际需要、经营及法律风险和项目日常管理等因素:

  (一)属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时无承租方,且规模较大、需给予竞得方适当时间开展招商、引资等工作的;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需给予原承租方适当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的;

  (三)由多宗资产合并,其中有一宗以上的资产距离合同到期或资产可移交之日不超过180日且该部分资产面积超过项目总面积的一半的;

  (四)拟新建物业,需综合考虑物业经营业态、方向、规模等因素的。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报意向申请】街镇收到农村集体提出项目交易意向后,应针对拟交易的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意见。

  农村集体提出项目交易意向时,应提供包括产权、现状图、消防验收情况资料,并经经联社加具意见。

  街镇收到项目交易意向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街镇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的,街镇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街镇可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细则或流程。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和林地林木项目交易意向办理】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涉及建设用地(含经济发展留用地,下同)合作建设或林地林木流转的,街镇审核交易意向申请时,应书面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项目资料不齐全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街镇补充资料。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纳入街镇的办理时限。

  街镇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并指导农村集体根据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交易方案编制】经街镇同意交易意向的项目,农村集体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产权、手续、消防情况、面积、用途、现状等情况);

  (二)经营开发类型、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及竞投人资格条

  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项目评估情况;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样本内容;

  (七)农村集体法律顾问的意见;

  (八)其他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的事项。

  按照本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应开展风险评估或价值评估的,应提供前款第(四)项评估资料。

  拟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资产项目,交易方案应明确竞得人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民主决策流程及管理】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现场表决时,可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现场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网络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的,决策全程的电子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主决策公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重大项目的表决,农村集体可对会议前通告、表决现场(实况)及表决结果公布等工作进行全程公证,以确保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土地合作建设项目年限】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中,土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性质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农村集体依法享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前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交易申请之农村集体流程】农村集体应当自项目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向街镇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的,应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项目交易申请表及项目交易意向表;

  (二)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情况,民主表决情况包括民主表决情况表、民主表决现场照片或视频、民主表决情况公布照片或视频;

  (三)对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等重大项目民主决策程序过程进行公证的,提供公证资料;

  (四)标的物权属材料(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无法提供的,项目属于经联社或经联社所属企业的,由经联社出具书面产权声明材料;项目属于经济社或经济社所属企业的,由经济社出具书面产权声明材料,并由经联社盖章确认)及四至图(须注明标的物四周的详细情况)、现状图。

  资产项目属于经济社或经济社所属企业的,申请资料提交街镇前须经经联社审核,并提出意见。

  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建设、林地林木流转项目外的其他项目,街镇认为可以简化交易意向申报流程的,可将项目交易意向申报和交易申请合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申请之街镇流程】街镇应当在收到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项目交易资料转交交易服务机构;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街镇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项目资料不齐全的,街镇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交易申请之交易服务机构流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交易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

  (一)项目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完整性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二)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完整性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街镇和农村集体补充资料,农村集体按要求补充的资料须经街镇确认。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农村集体完整的项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交易服务机构可延长完整性审查或交易公告发布办理时限,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交易公告发布场所及内容】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公告应当在广州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和资产所属农村集体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同时发布。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和交易文件;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交易公告期限】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交易公告期限:

  (一)项目总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项目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三)项目总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60日。街镇提供项目涉及政府(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产业规划、项目引进、战略合作、公益用途等需要的佐证资料,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交易公告时间可调整为不少于20日。

  交易公告发布当日不计入交易公告发布期限(法定休假日顺延)。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项目进行交易的,对外发布交易公告时同步公示竞得人名单,公示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采取协商谈判方式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项目进行交易的,交易公告对外发布到该项目成功交易为止。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信息变更】交易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不得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

  确需撤销项目或变更信息的,农村集体征求街镇意见后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发布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公告,并及时告知已成功报名的竞投人项目撤销或变更交易信息的事项。属于变更交易信息的,农村集体应当在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如提交申请次日离公告结束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公告时间自然顺延,确保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报名受理】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自发布交易公告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起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竞投意向人按交易公告报名,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通过书面信息或电子信息确认其报名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竞投意向人。

  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意向人的信息保密。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外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应按交易公告受理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三十条 【报名期间异议处理】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异议的,街镇至少在交易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完成异议问题核实工作,并书面告知交易服务机构是否继续交易;街镇未按时书面反馈核实情况的,交易服务机构可暂停项目交易的后续工作,并依据街镇核实情况开展交易的后续工作。

  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异议的时间离交易公告结束不足3个工作日或项目已在交易中的,处理异议的职能部门或街镇应及时与交易服务机构明确是否暂停项目交易的后续工作后,街镇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

  经街镇核实,异议属实的,由农村集体与异议方协商,街镇给予指导、协助,农村集体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继续交易的,农村集体申请、街镇核实后,交易服务机构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农村集体与异议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服务机构应终止交易工作。经街镇核实,异议不属实的,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书面核实情况后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信息澄清】竞投意向人书面要求农村集体就交易信息予以澄清的,农村集体认为需要澄清的,应将澄清信息报街镇核实后,通过公告方式予以澄清。

  澄清公告内容与交易公告内容存在实质性变化的,澄清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公告结束时间晚于交易公告结束时间的,交易公告时间自然顺延。

  在交易公告期间,农村集体正在起草交易信息澄清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处理异议的职能部门或街镇的暂停交易的意见后暂停受理报名。农村集体澄清交易信息后,不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暂停时剩余的公告期限继续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交易】采取电子竞价、现场举牌竞价、现场书面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应在交易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并公示交易结果。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农村集体确定竞得人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办理交易结果公示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交易失败处理方式】无人竞投、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需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三)竞得人及其他竞投人名称;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指导合同签订工作。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交易双方按照投诉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暂缓签订合同。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农村集体不再接受该竞得人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标的物面积不符处理】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不相符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的5%的,不影响交易结果;

  (二)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超过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的5%的,农村集体可与竞得人协商,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如在合同签订前,发现面积差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竞得人和农村集体均可申请取消本次交易结果,由农村集体报街镇核实后,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取消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取消后,原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对纸质交易档案资料保管期为5年,保管期满,纸质交易档案由交易服务机构移交所属经联社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作考核】街镇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特殊情形资产的交易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经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或具备交易条件后,可进行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农村集体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

  (四)未经本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第四十条 【交易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和农村集体派员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交易异常或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服务机构反馈。未准时见证监督的,不影响交易,因未履行见证监督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交易异常处理】项目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街镇核实同意后,交易服务机构可延期、中止或终止交易,并于收到农村集体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采取电子竞价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的;

  (五)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竞投人诚信管理】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项目交易时,须向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签署诚信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诚信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竞投人异议反映途径】竞投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反映。

  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农村集体、职能部门、街镇、交易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途径】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相关说明】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穗埔府规〔2019〕2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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