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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20006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2〕6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5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5月0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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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2〕6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本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资金,纳入本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对本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和项目。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申请、兑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论证、公开透明、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等原则。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注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科技基础设施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三)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五)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创新创业孵化活动;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依法设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

  (九)为保障科技发展资金实施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

  (十)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

  (十一)增强本区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前资助。指在科技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指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事前立项(批复)事后补助、事后立项(批复)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重大专项资助。指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专项用于区内科技基础设施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及运营、重大科技招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及重大科技交流活动等。

  (四)科技金融资助。指通过信贷风险补偿、引导基金、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的方式。

  (五)以奖代补。指对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为本区科技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政府购买服务。指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七)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

  (二)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

  (三)做好科技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

  (四)负责开展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

  (五)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发放手续等工作;

  (六)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七)自觉接受区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并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埔财〔2020〕380号)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按职责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并进行专账核算;

  (五)积极配合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

  (六)落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被列入各级相关单位失信惩戒对象或失信被执行人;

  (四)申请的资金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完成约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并积极配合审计及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科技报告。

第四章 前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事前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总经费包括区级财政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及其他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项目经费资助金额。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三)有区外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其合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从自筹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各项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总预算调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减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务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第十九条 区自主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提交书面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备查,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行使和承担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提交退款凭证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已拨付资金合理使用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提交退款凭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继续受理该单位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申请;

  (五)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视作该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外,视已拨付资金合理使用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以及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十三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区自主立项项目后补助、上级科技项目配套后补助等。

  区自主立项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当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围绕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征求区内企业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后,提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定。区自主立项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并取得绩效的公共技术服务,视其建设运行或提供共享服务数量、质量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公共技术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创新创业活动,取得成果并经核验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上级科技项目配套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及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及研发活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重大专项资助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资助适用于科研机构、高校、大型骨干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与本区签订共建协议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本区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

  对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重大科技招商项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其他项目,依据重大项目协议或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创新平台项目单位的扶持资金应纳入银行监管专户管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主要用于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活动、科研平台建设、高端人才与团队引进、成果转化、与其相关的对外投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运营等支出,具体用途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平台项目单位的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需在总预算范围内编制,创新平台项目单位需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创新平台项目单位在预算总额不变和未超出共建协议约定使用范围的情况下,除设备购置费用和与其相关的对外投资外,其他科目的资金可根据平台发展和科研活动需要自行调剂各项费用支出,年度预算经资金使用单位理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用于与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联动开展联合支持科技项目,拨付到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进行统一使用和进行项目评审管理的资金,按签署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科技金融资助

  第三十二条 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十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合作银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科技金融资助中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和科技保险补贴等,由企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年度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申报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科技发展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监督抽查机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申报科技发展资金的资格:

  (一)涉嫌存在弄虚作假等财经违法行为,但尚未作出相关结论的;

  (二)重要关联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拒绝配合或阻挠、拖延依法实施的财经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整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项目则予以终止。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5年内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年内暂停申请科技发展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串通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编造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骗取、套取科技发展资金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区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28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但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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