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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190002
  • 文  号: 海府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3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3月10日
  • 发布机关: 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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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规〔2019〕1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16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海珠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经济联合社及其全资所属单位和控股企业、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所属单位和控股企业。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水面、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和裸地)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海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区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区“三资”中心),作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区“三资”中心隶属于区农业农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况;

  2.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3.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4.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5.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6.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二)交易服务职责

  1.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2.发布交易信息;

  3.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4.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5.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6.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7.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8.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八条 昌岗、凤阳、瑞宝、江海、南洲、琶洲、华洲、官洲街道办事处作为所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科(以下简称街道农管科),负责所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对所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

  (三)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 成立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站作为经济联合社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联社交易站),联社交易站由经济联合社两委会、监委会相关成员组成,实行社长负责制。联社交易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使用由区“三资”中心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台账进行动态管理,与区“三资”中心信息联网;

  (二)及时梳理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发布待交易信息;

  (三)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街道农管科审核;

  (四)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五)发布联社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六)按照规定组织交易,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七)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及时登记合同台账,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本集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登记管理和建档造册;

  (二)建立本集体合同台账,跟踪合同变更和收款情况,督促相关合同的履行;

  (三)及时梳理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对合同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提出交易或处置方案;

  (四)依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民主表决会,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和监督;

  (五)准备交易资料,向联社交易站提交申请,参加联社交易站、区“三资”中心组织的与本集体有关的交易;

  (六)负责本集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公示及资料归档、报备。

  第十一条 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本区的交易服务机构分为两级:区“三资”中心、联社交易站。

  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该土地所在的区一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在区级以上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发展留用地出租、转租(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对农用地(包括耕地、果园、鱼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或转包,当单宗合同土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超过5年的;

  (三)对单宗商业楼宇、厂房、仓库、市场等物业出租或转租,当合同标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达到40万元以上、或出租年限超过5年的。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交易条件的标的物,农村集体申请在联社交易站交易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三资”中心授权,可以由联社交易站组织交易,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禁止私下交易和违规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经连续两次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如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农村集体提出申请时,必须将最后一次提交的交易方案作为采取协商谈判等方式的要素之一。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道农管科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本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申报交易意向。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及交易标的物的性质等,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及国土规划管理要求等向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向农村集体提供指引。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包括权属、地址、租赁期限、交易面积、四至图等);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表决事项。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层级民主决策制度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党组织、社委会共同研究,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书面报区“三资”中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街道农管科提交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提交材料如下: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营业执照;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交易受理

  (一)区“三资”中心交易程序

  街道农管科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属于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须交区“三资”中心进行审核。

  区“三资”中心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区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事项,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表》上注明“同意发布”;对不予同意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表》中注明“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二)联社交易站交易程序

  街道农管科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联社交易站业务范围的交易事项,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表》上注明“同意发布”;对不予同意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表》中注明“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同时发布公告信息;农村集体应当同步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公告信息。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合同标的总额200万元以内)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数额较大(合同标的总额为2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内)的不得少于20日;数额巨大(合同标的总额1亿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日。

  交易公告期间,联社交易站对外接受报名时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5小时。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属于联社交易站的交易,农村集体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向联社交易站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社交易站及街道办事处同意后,联社交易站即时撤回或变更已发布的交易信息;属于区“三资”中心的交易,农村集体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及区“三资”中心同意后,区“三资”中心即时撤回或变更已发布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向指定的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报名,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向符合竞投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发放《竞投资格确认书》。

  未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具备竞投人资格条件的竞投意向人,交易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竞投。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规则

  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保证金数额、交纳规定等必须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及交易方案中明确,并在交易公告中披露。

  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与一项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竞投人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的,按照《竞价书》等相关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时,进行资产交易的农村集体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的交易时间,提前3日通知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不少于2名的社员代表参与交易现场见证和监督,并同时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平台、场所发布邀请见证和监督的公告。

  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完成后,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确认交易结果。完成交易确认后,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应及时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平台、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须与民主表决通过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竞价书》规定予以处理。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应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平台、场所发布取消交易信息公告。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后,农村集体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三资”中心应当将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服务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经济联合社两委会成员、经济合作社社委会成员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一)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局;

  (二)农村集体在摸查资产交易、合同履约情况后,可以制定本农村集体信用评价机制及标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通过后执行;

  (三)按农村集体制定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于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经民主表决通过,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涉及的“以内”均不包含本数;涉及的“超过”均不包含本数;涉及的“日”等除特指“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海府﹝2016﹞2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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