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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320200002
  • 文  号: 荔人社规〔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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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人社规〔2020〕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并按程序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就业与劳动关系科反映。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4日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处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穗人社函〔2019〕10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贴适用对象为荔湾区内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持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的调解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是指荔湾区和街道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引导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进一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由区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四条  调解案件补贴标准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荔湾区和街道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调解员调解后取得《仲裁调解书》的,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件根据以下标准申请调解案件补贴:(一)涉案人数在3人以内(含3人)按60元计发;(二)4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按100元计发;(三)10人以上29人以下(含29人)按150元计发; (四)30人以上(含30人)按250元计发。

   第五条  申领调解案件补贴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领人向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供的材料:

   1.《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1);

   2.调解员证、身份证复印件;

   3.申领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卡或其他银行卡账号复印件(需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并本人签名核实,第一次申领或发生变动时提供)。

   4.调解成功案件卷宗(应包括案件受理材料、调解协议、《仲裁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调解案件补贴的集中申报单位,调解组织应当对其所属全部申领人的《申领表》进行汇总,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给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1.《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

   2.《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3)。

   第六条  调解案件补贴的申请流程为:

   首先,申领人向所属调解组织提出申领调解案件补贴。调解案件补贴每半年申领一次,申领人需在符合调解补贴申领条件的案件结案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时限提交申领材料,逾期不受理。

   其次,调解组织对其全部申领人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及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提交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第七条  调解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机构及流程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工作小组,负责案件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以及负责纪检、财务、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相关工作的人员组成。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后,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工作小组提交全部申领资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工作小组负责案卷检查、调解补贴的复核和公示、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调解补贴在发放前通过广州荔湾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公示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作为发放补贴的参考依据。公示无问题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财务规定将补贴发放到申领人提交的银行账号。

   第九条  调解案件补贴实行“申领承诺制”,补贴申领人需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凡发现违反承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领人承诺后领取调解补贴,如经查实存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一案多补、老案重补、串通当事人拆分涉案人数多头立案的,需退还补贴金至区财政指定账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调解案件补贴资金管理和申报、划拨情况接受财政、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附件1-1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申领表.xls

   附件1-2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汇总表.xls

   附件1-3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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