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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120200004
  • 文  号: 荔府规〔2020〕2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9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坦沙地区河沙“城中村”改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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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坦沙地区河沙“城中村”改造的通告


荔府规〔2020〕2号


  大坦沙岛地区河沙“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同意《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河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河沙联社”)社员已超过90%。根据《关于大坦沙岛地区更新改造规划的批复》(穗旧改复〔2012〕11号)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荔府办〔2017〕39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改造区域的社会治安与生产生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坦沙岛地区河沙“城中村”更新改造范围位于河沙南路以北、东海北路以西、西海北路以东,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约88.08公顷(详见附图)。

  二、大坦沙岛地区河沙“城中村”改造由河沙联社为改造主体,由河沙联社成立的广州市荔湾区河沙联社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造工作,不得非法阻挠改造工作的开展。

  四、为确保改造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改造实施单位要采取安全措施,对改造区域进行围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

  五、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时办理大坦沙岛地区河沙“城中村”改造所需的相关手续,同时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根据改造工作需要,水电气通讯等市政服务企业应采取相应替代措施,并对改造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进行迁改,确保改造区域的良好秩序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违反本通告,拒绝和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大坦沙岛地区河沙“城中村”改造范围示意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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