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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220170102
  • 文  号: 荔府办〔2017〕65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2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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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17〕65号

荔府办〔2017〕65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委审定,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联系人:周运珍,联系电话:020—81516325)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区建设,吸引和培育一批重点企业,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荔湾区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扶持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对产业有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负责。具体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

第二章   重点企业的引进及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的重点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或领先企业,商事登记地址设在本区,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属地入库,且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后,对本区经济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认可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企业,且本企业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二)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上年度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或产值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认定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经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区政府审定通过,认定为特殊重点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几年对我区重点产业集聚有重要作用的潜力型企业;

(二)在我区实际产生的税收较大、对区财政贡献度高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按以上标准认定的重点企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认定重点企业总数的10%。

第三章   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七条  落户奖励。对办法出台后新落户且经区认定的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具体标准如下:

(一)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企业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当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二)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企业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当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其中,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法人企业落户补贴标准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在本区设立的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增资,以外资企业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减半给予奖励。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经区认定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量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区认定的重点企业、特殊重点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奖励标准以该企业最近三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平均值为计算基数,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超出环比基数部分的50%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计算一次。不够三年的按实际年数对区财政贡献额的平均值计算。

计算公式:若企业当年申报上一年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上一年对区财政贡献额-(上一年前3年的区财政贡献额)/3]*50%,以此类推。

第十条  办公用房扶持。区重点企业或特殊重点企业,且注册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后,其本部在荔湾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3年内每年可享受租金价格30%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20%且封顶200万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对于2017年之前已在荔湾注册的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在荔湾区内新增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以上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资助。

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区重点企业或特殊重点企业,其本部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若企业租赁、购买、新建办公用房时已享受政府(含下属国有企业)给予优惠的,该补贴金额相应扣除。已获得省、市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按标准的一半给予资助。扶持期限自企业被认定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成长奖励。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对区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培育奖励资金于申报当年一次性兑现。

第十二条 重点人才奖励。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重点人才,可根据《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优惠服务办法》(荔府办〔2015〕11号)优先推荐参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被认定或评定为市、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市、区各项人才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入户教育扶持。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持本区常住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地段生资格。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照顾2个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可以是初中或小学(具体由企业单位向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确认其企业贡献是否达标后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该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增加1个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位。

第十四条  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可加大扶持力度,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奖励上限,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提出奖励方案,经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区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补助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以及自用办公用房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比例、奖励对象由企业自主决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租赁、购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荔湾区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统计报表(原件、复印件);

(四)属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大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他符合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方向的行业综合排名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承诺书;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等(原件、复印件);

(三)扶持期内不对外转租,不改变办公用途的承诺(原件);

(四)在荔湾区内新增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还需提供属地街道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原则上扶持重点企业认定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对于个别对我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申报和受理,按程序审批后给予认定和补助、奖励。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企业向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广州荔湾政府网公布),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申请截止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并于3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初步认定意见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完成申报复核。

(四)复核后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步奖励方案,提交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审核。

(五)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对奖励方案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区招商稳商专题工作会议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据实回复。

(六)公示结束后,由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区政府审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约束性条款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在申报、执行支持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即通报全区各有关部门,并列入荔湾区扶持政策申报信用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本区各项奖励资助。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追回已发放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除落户奖外,原则上单一重点企业每年依据本办法所获补助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50%。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对企业实行资金扶持事项,对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同时享受我区其它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明确指出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的货币单位均含本数,“以下”的货币单位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年或年度是指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六)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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