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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120190004
  • 文  号: 荔府办规〔2019〕2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6月12日
  • 发布机关: 荔湾区政府办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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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规2019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7

(联系人:秦琼娴、谢焯华,联系电话:8183186381831865

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与商贸、旅游、科技、金融及体育等的创新融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广州文化高地,强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区地位,根据《广东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广州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促进商旅文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等精神,并结合荔湾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在文化创意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和集聚、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及平台的建设提升、创新创作研发、业态升级转型融合、文化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作参考,并结合本区实际,重点扶持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化艺术服务、工艺美术、专业服务、创意商业等领域,进一步发挥利用荔湾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推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创新升级文化业态,构建具有荔湾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荔湾区注册并纳税,符合我区发展要求,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引入具实力和潜力的文化创意机构,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包括:

 (一)对新注册、新迁入荔湾区的大型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和房屋租金补助等支持,具体参照《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执行。

(二)对属于重点扶持领域而新落户并具有较好发展潜质或已落户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文化创意机构,给予30%房租补贴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

第六条 支持园区建设升级,具体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街区实施升级改造、改善优化周边环境、提高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等项目,给予不超过结算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园区、街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个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支持传统文化商旅活化提升建设,具体包括:

(一)鼓励位于活化提升区重点历史街区内的私有物业和非区属公有物业依法依规自主升级活化,开发符合该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要求、属于本办法重点领域的文化创意经营,对符合管理要求的私有物业权利人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非区属公有物业权利人则按房屋租金的5%给予补贴,以上补贴事项每年年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若以合作方式将物业授权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统筹使用的,对私有物业权利人可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非区属公有物业权利人则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租金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

(二)位于活化提升区重点历史街区内的区属公有物业,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传统文化商旅活化提升区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应优先引入发展符合区域业态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文化创意产业,并予以租金减免等优惠扶持。对按《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出租用于符合上述要求业态的行政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物业,给予进驻的文创机构60%的房租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其他区属国有资产的,则给予进驻的文创机构30%的房租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部分品牌影响力甚高并具较强公益性的文创机构如民营博物馆、美术馆或文化大师、专家工作室等,经区政府批准可按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特殊情况以协议出租方式,并以更高租金优惠予以支持。以上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支持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物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进行保护活化利用。对依法依规进行历史文物建筑修缮维护并成功引入符合要求的文化创意经营的项目,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给予补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老字号活化升级。对国家、省、市各级老字号企业,推进活化提升项目的,根据改造活化的效果,给予两年内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20%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传统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升级转型。对传统专业市场或专业街等推进园区化建设管理、导入文化旅游体验及研发设计、品牌孵化运营等现代创意业态的,根据具体项目成效评审情况,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联合打造文化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文化创意公共技术平台和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平台的发展。对新建的平台,经认定给予总投资5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成正常运营的平台,每年经考核按平台年度运营投入给予5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我区文化创意机构参加或参与举办属于我区重点文创领域的高层次专业交流活动。对于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高端论坛、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定,补助企业参展、参会费用,补助额度每次不超过5万元;经事前备案及事中事后评估认定,对参与举办具有行业引领带动作用、利于我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高端文化专业交流活动的企业,予以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助,补助额度每家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扶持新业态文化内容原创与传播(含影视动漫、游戏、网络视听及出版作品等数字内容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产品网络点击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5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原创漫画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给予5万元奖励;原创动漫产品(含电影、电视、漫画、网络动漫、游戏、舞台剧等)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奖励的,按所获财政经费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促进文化信息传输发展。新开发自有平台推动网络创作、阅读、出版,年度平台访问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年度电子出版物发行达到1万张以上),且年度企业研发总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对能够体现提升荔湾形象与文化特色、影响较大、在院线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年度网络点击量3千万次以上,或在荔湾取景超过1/3并进行后期制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和动漫作品),给予每项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扶持设计服务,具体包括:

(一)支持建筑设计、工业设计、服饰设计、造型设计及各种专业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对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意设计奖项的机构,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包括互联网广告等广告服务。对获得国家一级、二级(省一级)、三级(省二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鼓励广告企业参加各类公益广告作品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含省级一等级)、三等奖(含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含市级一等奖)的公益广告,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对彰显岭南荔湾文化特色并已取得作品著作权证书或专利、社会及市场反响良好的原创设计作品,给予主创企业或个人每项作品0.5万元的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文艺创作与服务,支持文艺创作、演出、培训、非遗等工艺美术品制作销售及艺术品收藏拍卖等集聚发展,标准如下:

(一)区属公有物业出租等活化利用中对落户我区的文化名家工作室、重要文化机构等可优先考虑,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落户到文化创意园区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二)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性一等奖(金奖)的文化艺术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

(三)培育演出市场。原创节目营业性演出,在区内年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部分,按每场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部分,按每场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达50场以上的部分,按每场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区外市级以上剧场年演出量达30场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引进节目营业性演出全年累计超过50场或观众累计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发展艺术品市场。鼓励画廊、民营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及艺术品销售、拍卖、代理等经营。对符合法规及管理要求、行业声誉高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有关条款予以支持;另按年度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五)鼓励具有岭南特色的文创产品开发和经营。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新型实体书店发展。对创新经营特色、品牌形象好、社会影响力强的新型文创实体书店,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有关条款予以支持;对获得市财政支持的,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

(七)对新创作以荔湾元素为主要题材、具有著作权的优秀文艺作品或学术著作等,按其社会、文化影响与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根据创作出版及发行传播与影响价值等实际情况给予1万—2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包括: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登记。对获得版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的支持,每家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版权交易奖励。对版权单笔交易标的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的,按0.5%给予购买版权的区内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文化经纪中介和文化贸易代理等服务发展。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等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机构,经事前备案认定,给予最多5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对开展针对文化中介等专业服务行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经事前备案及事中事后评估认定,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优秀的文化中介代理企业,按年交易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如利用VRARAI等最新科技进行文化开发并成功实现市场化应用的项目,根据效果,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投融资。对获得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等模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成立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评审委员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先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者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者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审定通过的,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当年的奖励与补助: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规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三)重复申请,或以同一事项多次、反复申请的;

(四)骗取申请的,经过处理不满五年的;

(五)申请事项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纠纷的。

申报财政奖励与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的全部文件并进行检索、质询,申请人应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财政奖励与补助,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与补助予以全额追缴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事前备案认定的相关事项均报送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财政奖励与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过认定。对同一企业和个人、项目或文化产品获得多项奖励或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按区其他政策执行的项目,若因相应政策到期,则仍参照该政策方式额度执行;部分项目条件由于行业技术发展等因素变化,将根据实际予以调整。具体项目申报及受理将以通知及操作指引等配套文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6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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