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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00026
  • 文  号: 穗南开商务规字〔2020〕3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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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商务规字〔2020〕3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0年9月4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奖励办法》的对象为:具有引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经验,为南沙提供第一手项目信息,协助促成项目落户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引荐方”):

  (一)注册资本1千万人民币及以上;

  (二)具有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招商业绩;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投资咨询机构”,是指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章程中明确主营业务含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具有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招商业绩”,需由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引进的重大项目的项目委托合同(委托函)或感谢信等有效材料证明。

  第五条 引荐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主动了解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政策导向,积极向南沙区反馈各地招商工作动态;(二)向南沙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三)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筹建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协助项目办理用地、筹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项目引荐奖励条件

  第六条 引荐方所引荐的项目应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在南沙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写字楼等用于项目建设或办公,于本《奖励办法》发布之日起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工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在南沙,并为南沙带来经济贡献的总部经济、髙端制造、航运物流、科技创新、产业金融、高端商贸和现代服务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标准之一:

  (一)项目的最大股东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为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为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为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为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

  第七条 引荐方在申请引荐奖励金时,需根据引荐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项目证明材料:购买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购买厂房、写字楼的需提供购买凭证;租赁土地、厂房、写字楼的需提供相应租赁合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在南沙区新设立的”,是指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沙首次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的(含从区外迁入的)项目,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从区外迁入的项目,以迁入后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净增量(外资需扣除区外统计部分),以及在南沙区净增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南沙区划转给原迁出区的基数)为奖励基数,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净增注册资本、净增经济发展贡献,以区统计局、税务局、财政等部门核实为准。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设立的项目合并区外的项目(或区外项目合并区内的项目),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项目,以新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经济发展贡献减去合并前原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经济发展贡献后得到的净增量为奖励基数,以区统计局、税务局、财政等部门核实为准。

  (三)区内现有企业新设项目后减少、停止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荐奖励。

  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不适用《奖励办法》。

  第十条 产业金融类招商项目的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引荐奖励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的项目,按项目注册资本实缴额的3‰予以引荐奖励,若项目的最大股东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按项目注册资本实缴额的3.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实缴额,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验资报告,其中内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以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查询数字工商系统登记信息为准,外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以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录入系统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引荐奖励需在项目总注册资本实缴超过30%,并在项目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由引荐方提出申请,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实缴注册资本以申请当日提交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四章 引荐方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咨询机构需向南沙招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引荐机构备案,经认定后成为南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投资咨询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提供原件现场核验)。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招商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招商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引荐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申请表》;

  2.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招商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委托合同(委托函)或感谢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申请方承诺其引荐行为及提交材料均属真实,无违法违规或恶意套取引荐资金意图,无与工作人员及投资者私下串通协同套取引荐奖金或其他违反廉政法则的行为,否则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引荐项目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引荐项目采取委托备案制,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委托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以项目引进部门首次收到该项目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荐确认书”或“项目委托书”为准。项目进行工商注册之前,第一个携项目投资方与南沙区引进部门首次对接的引荐方,在填写完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引荐方。

  第十七条 引荐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引荐方携项目投资方与南沙区项目引进部门首次对接时,共同填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

  (二)项目引进部门对引荐方推荐的项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填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备案表》。

  (三)项目引进部门将申请备案的项目资料提交招商主管部门。

  (四)招商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报材料后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备案。

  第十八条 引荐方申请办理引荐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

  (二)已经项目引进部门初步核查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备案表》;

  (三)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荐确认书或项目委托书的材料;

  (四)若项目的最大股东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引荐项目简介材料。

  第六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十九条 引荐方在引荐项目备案起3年内,在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条件后,可随时或按照招商主管部门公告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引荐奖励的申领兑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引荐方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提供原件现场核验)。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项目引进部门;符合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项目引进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项目引进部门函询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项目注册资本、纳税等情况后,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方和引荐项目名单。

  2.项目引进部门根据核实的数据资料情况,提出引荐奖励金安排方案,报招商主管部门汇总。

  (三)评审小组审议

  招商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的引荐方和引荐项目名单、奖励金安排方案,提请项目引荐奖励评审小组审议。项目引荐奖励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招商主管部门的管委会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发展和改革局、招商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税务局以及项目引进部门等的负责同志组成。

  (四)拨付奖励金

  相关的引荐方和引荐项目名单、奖励金安排方案通过评审小组审议后,由评审小组出具会议纪要,招商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五)事后抽查

  项目引进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分别对项目注册情况、项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引荐方申领引荐奖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金申请表》;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申请审批表》;

  (三)项目验资报告;

  (四)引荐方的机构对公银行账户;

  (五)若项目的最大股东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荐方引荐的项目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招商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该项目的引荐奖励。

  引荐方如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奖励金的,一经发现,引荐方及其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引荐方备案资格,且对其引荐的项目不予奖励;已给予奖励金的,予以追回奖励金及相关孳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荐方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引荐方引荐的项目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招商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引荐奖励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引荐方,根据引荐项目营业执照、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等材料审核后,奖励金直接划拨至引荐方的基本账户,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引荐方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金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奖励办法》第七条为南沙区引进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的其他社会机构,其引荐方备案由招商主管部门审议研究确定,其引荐项目备案由招商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审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的引荐奖励标准,以项目首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为准,项目后续增资不纳入。

  第二十九条 境外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的,需提供境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引荐项目情况的初步审核、制定奖励金方案;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引荐方备案,召开会议审议备案引荐项目,提请项目引荐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奖励金方案,申请拨付奖励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机构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财政局负责奖励金的发放。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引进部门提供的引荐项目清单将相关企业标注,每季度反馈项目注册资本减少、迁出、清算备案、注销等异常情况;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的房屋情况证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项目的房产租赁备案的复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奖励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项目首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当天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引荐方在引荐机构备案两年内未向南沙区备案引荐项目的,经招商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取消其备案资格。其中对于《奖励办法》发布前已认定备案的引荐方,从《奖励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13日广州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公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投促〔2017〕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docx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备案表.docx

       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申请审批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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