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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00036
  • 文  号: 穗南科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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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科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20201125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沙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南沙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开展科技评估、评价、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南沙区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并入选南沙区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等。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来源于南沙区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咨询等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七)无任何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一)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技术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2)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企业类技术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

2)近三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3.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类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

(二)其他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学等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熟悉知识产权、金融、财税、风投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取得专利代理人、律师、资产评估师、估值分析师、特许金融分析师等资格之一,且执业5年以上。

3.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至南沙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三)资格核实。南沙区科学技术局视实际申报情况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天内做出,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批准入库并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批准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

(三)更新。由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区属各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一)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二)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书面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及回避要求后,由南沙区科学技术局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可通过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抽取专家,获取拟聘专家名单后,采取邮件、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并确定实聘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更新。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知南沙区科学技术局更新。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当年申报项目的,回避范围为所属科技计划专题所有项目。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其中,设立学院的高等院校,担任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以财务身份参加评估的专家,回避范围为本校所有项目;各学院专家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同一个学院的,回避范围为本学院所有项目。

(六)与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 、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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