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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10014
  • 文  号: 穗南人社规字〔2021〕3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5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5月2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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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人社规字20213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526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政策实施,结合南沙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政策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同意入驻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下简称“园区”),以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为主营业务。

(二)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税务部门(申请单位不涉及税务或统计关系的情况除外),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入驻单位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以下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第一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第二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三)20231月2025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第三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入驻单位核准同意入驻园区后,应及时完成登记注册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办理程序

第二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入驻园区奖励

申请入驻园区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扶持政策实施(2020年3月6日,下同后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的单位,或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完成法人登记设立的筹建团队。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日期为准。

(二)入驻园区2年内,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区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

(一)在扶持政策实施后在南沙区新设立(含从区外迁入南沙)的单位,以入驻园区后的每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为基数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在扶持政策实施前已在南沙区设立的单位,在其入驻园区后,对其在奖励扶持年度南沙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单位享受本扶持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应较上一年度同比保持不下降。

(四)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南沙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须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已缴纳租金(以发票为准)

(二)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装修期(含消防验收阶段)不受本条件限制。

计算公式: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办公人数×核准人均面积)/租赁面积

(三)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租金补贴。

(四)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五)补贴期从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核准入驻园区前已在园区所在物业租赁办公场地的,补贴期从核准入驻园区当月起计算)。入驻单位应在上述规定起始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手续,涉及场地须办理消防验收程序的,期限放宽至1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登记手续的,补贴期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设立(变更)当月起计算。

第八条 物管补贴

申请物管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以发票为准)

(二)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物管费用补贴。

(三)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四)本项目的补贴期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设施使用补贴

申请公共设施使用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公共培训室、测评室、会议室等场地,并缴纳租赁费用(以发票为准)

(二)租赁用途应与经营业务相关

(三)租赁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使用

第十条 行业交流活动补贴

申请行业交流活动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内举行公益性人力资源行业交流活动,参会企业达50家及参会人数达100人

(二)申请单位是活动主办方并承担了活动费用开支(以发票为准)    

)活动开展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并纳入园区年度活动计划。

受各级政府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活动,不得申领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行业交流活动补贴与公共设施使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品牌活动落户奖

申请品牌活动落户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将已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品牌活动的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

(二)具有该品牌活动的所有权或具有品牌活动所有权方的书面授权

(三)与管委会、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项目落户协议。

第十二条 引荐奖

申请引荐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南沙区外引荐符合园区发展需求的人力资源行业链条企业落户园区并办理了引荐项目备案登记

(二)被引荐企业入驻园区满一年(以工商注册地登记在园区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已将主管税务机关、统计关系落户到南沙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被引荐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或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的集团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在海外(境外)市场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3.港澳资本参与(由内地投资者与港澳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港澳投资者单独投资);4.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获得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5.经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

第三章 申报及兑现

第十三条 原则上,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的扶持项目,自入驻单位进驻园区后的当年起按季度兑现。上述两项扶持项目以外的其他扶持项目奖励在入驻单位进驻园区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在扶持项目申报时、扶持资金发放时、以及申报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均须满足保持在园区内经营办公状态,且满足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税务部门等要求。不涉及税务和统计关系的机构、组织,须至少满足登记地落在园区

第十五条 入驻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外)享受本细则第六至第九条扶持项目的,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当年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均须达到其在入驻确认文件中承诺的目标数额

经核实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额未达到上述第一款的承诺目标数额的,不予发放资金;对当年已按季度发放的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须追回当年度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及兑现程序

(一)申报。由区人社部门发布各扶持项目的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二)受理。政策兑现窗口进行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后转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区人社部门商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提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工作小组(下简称“园区工作小组”)审定。

(四)审定。园区工作小组审定拟奖补结果。

(五)公示及资金拨付。区人社部门对拟奖补结果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政策兑现公示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账户,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商区内相关部门复核并提请园区工作小组审定。经复核及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社部门定期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民政、统计等部门,对享受扶持政策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归属、统计关系归属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单位注册地已搬离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或统计关系不在南沙的,应追缴相应奖励资金。抽查工作如有必要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政策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诚信行为,享受扶持政策单位存在入驻园区之日起5年内迁离园区或改变办公地址、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营收纳税未达到其在入驻确认文件中承诺的目标数额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对审核未发放的资金应取消发放,对已发放的资金应追回,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及违法违规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相关名词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人力资源服务”,包括职业中介活动、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薪酬管理、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专业服务。

“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为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人才培训、信息支撑、交易结算、金融服务、软件及数据开发等业务的现代服务业

(二)本细则所称“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为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三)本细则所称“入驻园区”,是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经园区遴选程序审批通过后进驻园区开展日常业务,在园区内设有办公场所、配备办公人员。

)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组织和分支机构在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南沙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

(五)本细则所称“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海关关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本细则所称“对南沙区经济贡献”,是指企业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

)本细则所称“办公人数”,是指入驻单位在园区办公人数。企业享受补贴月份的办公人员,每月出勤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5个工作(当月新入职人员不受本时间限制)

)本细则所称“核准人均面积”,指园区核准入驻面积与单位承诺进驻办公人数的比值。

)本细则所称“租赁面积”,指入驻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协议中的面积。当评估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时,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以园区核准入驻面积计算。

)本细则所称“活动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举办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发票为准),具体包括场地租赁费用、活动现场布置费用、物料制作费用、宣传费用、劳务费用等。

)本细则所称“世界10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本细则所称“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本细则所称“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本细则所称“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本细则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以下执行: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二)申请单位同时符合上级部门扶持政策的,资金来源与本细则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申请单位总支出金额);资金来源与本细则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查、提请召开会议、公示、资金拨付申请等兑现程序。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按职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统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的核实工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注册登记情况;区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入驻单位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认定;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核查申报单位对应奖补期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数字、日期以及所称“达到”“以上”“不超过”“含”“不低于”等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补贴、奖励等金额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纳税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本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一致,至2025年1231。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修订评估。本细则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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