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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10017
  • 文  号: 穗南交运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7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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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交运规字〔2021〕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交行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

 

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沙区公交行业和城市交通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以公交运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交运〔2019〕491号)以及《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都市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领办函〔2020〕7号)要求,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为弥补公交低票价运营等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服务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公交企业足额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区经营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广州市公共交通客运交通营运证》的企业,所运营线路为区内或区属跨区公交线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和收入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运营成本范围和科学建立单位运营成本标准,测算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进而通过各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收入测算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 财政补贴构成

第五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是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按3%的成本利润系数扩算后,与规制收入的差额经运营服务考核调节后由区财政补贴的部分。公式如下: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规制成本×(1+3%)-规制收入+运营服务考核调节额。

第六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遵循“合理规制、据实核定、责利对等、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三章 规制成本

第七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经过成本规制的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增值税金及附加和其他运营成本等构成。上述各部分成本依据成本规制指标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城市的相关办法进行成本规制。

(一)直接运营成本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保养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折旧与摊销费和运营业务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等。

1.职工薪酬: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燃料动力费:用于公交运营车辆的燃料、电力等消耗费用。

3.保养修理费:指用于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的费用,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和福利费。

4.轮胎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车辆的轮胎消耗费用。

5.车辆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指用于公交运营车辆的投保费用及用于补足公交运营中非运营企业责任的事故损失费与保险理赔额之差的费用。

6.折旧与摊销费: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不计入规制成本。

7.运营业务费:指用于公交车辆运营的其他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指用于公交企业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的费用,不含人工成本。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运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三)增值税金及附加包括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四)其他运营成本,指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支出)等。

(五)有关运营车辆采购(1台及以上)、大型设备采购等同类项目单项运营成本支出以及10万元以上的公交场地租赁费(年度)、场地维修费(单次)、服务外包(如保安、保洁等)费(年度)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六)下列支出不得计入规制成本,由企业自行承担: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因政策要求将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形成的净损失,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计入规制成本。

4.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5.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6.购置按相关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或审批的固定资产,经营者因超过核定规模购置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8.与公共汽车运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10.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成本规制指标是检验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控制性指标。除财务费用、增值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其他各项成本通过设定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取值或取值范围实现成本规制,详见附件1。

(一)职工薪酬的规制指标包括:人均工资、人车比、公交人员五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

(二)燃料动力费的规制指标为不同车型的百公里燃料(油、电、气)动力费用。

(三)保养修理费的规制指标为不同修理类别的千公里保养修理费用。

(四)轮胎消耗费的规制指标为千公里轮胎消耗费用。

(五)保险费的规制指标为单车年度保险费用,事故损失费的规制指标为千公里事故损失费用。

(六)折旧与摊销费的规制指标为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七)运营业务费的规制指标为千公里运营业务费用。

(八)管理费用规制指标为管理费率,即除行政管理人员人力成本、业务招待费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的费用性支出占公交营运总成本比例。

(九)财务费用规制指标为综合考虑负债比例和融资成本的合理性据实核定。

(十)增值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规制指标为据实核定,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支出应予扣除。

第四章 规制收入

第九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包括:运营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净收入以及政府财政单项补贴,不包括:南沙区公共交通行业经费补贴收入。公式如下:

规制收入=运营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净收入+政府财政单项补贴

第十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各组成部分及其规制方式如下:

(一)运营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公交票款收入。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票款收入以外的利用公共交通资源(如车辆、场站等)所产生的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公交企业及下属公司对外修理、培训、租赁、广告等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三)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是公交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抵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四)营业外净收入指公交企业发生的与其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非营业净收入。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五)政府财政单项补贴包括:国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市级村村通客车补贴等上级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其他补贴。本项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政府补贴按当年实际摊销计入规制收入,未来年的递延收益则不计入。

第五章 运营服务考核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包括运营保障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部分。运营保障考核的目的是确保公交企业提供达到政府既定要求的公交服务,考核结果决定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服务质量考核的目的是鼓励公交企业在达到政府既定运营服务要求基础上,通过改进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决定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上述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和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之和即为运营服务考核调节额。

第十二条 运营保障考核包括:对运营里程、准点发车班次、按计划运营班次、车辆保有量、人车比、交通违法及事故六项关键指标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法详见附件2。公交企业的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计算公式如下:

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

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运营保障考核暂扣系数

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返还比例

根据各企业当期考核结果确定运营保障考核暂扣系数并测算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根据下期考核结果确定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比例并测算返还额。年度清算时,将上述公式中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替换为当期规制亏损进行清算。

当期规制亏损=当期规制成本-当期规制收入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考核包括:对管理质量、服务设施、乘客体验等方面相关指标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法详见附件3。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以规制成本总额的6%为基数。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通过服务质量调节系数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服务质量调节系数确定方法详见附件3。各企业规制亏损补贴的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计算公式如下:

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6%×服务质量调节系数-6%)

年度清算时,将上述公式中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替换为当期规制成本进行清算。

第六章 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一)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负责对公交企业运营数据进行汇总并开展运营服务考核;分期申请拨付公交行业财政补贴并进行初审;负责牵头制定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负责组织开展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收入的专项审计、成本和收入规制,并依据专项审计、成本和收入规制结果及运营服务考核情况测算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金额。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预算安排,对区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拨付申请进行核定和拨付。

(三)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清算结果,并结合公交行业发展、各公交企业下一年度预算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区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安排等情况,按规定程序每季度初申请预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若因执行政策原因导致企业当季度支出明显增大时,预拨额度最多可增加至预算总额的35%),并按照运营服务考核结果调节后确定,往年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拨付额度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对各公交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考核,测算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和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为后续季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的提供调节依据。

第十八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结合运营服务考核结果,测算核定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收入,开展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年度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每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公交行业成本规制情况编制(或修订)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作为核定公交企业规制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申报材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账务处理。

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所涉及的聘请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经费,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额度中列支。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公交企业应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单位等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经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检查核实作出审计结论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如遇企业或个人私藏公交票款收入或擅自发包转让经营线路的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二)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和材料、维修等价款,以及出现媒体曝光等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三)不执行政府应急调度指令的,扣减该企业三个月的补贴资金;

(四)未经批准,企业擅自改变公交线路走向等服务标准或不按核定票价收费,单条线路年度累计发生3起上述行为的(以天为计算单位),扣减该企业一个月的财政补贴资金直至收回对该线路的经营权;

(五)提供不实或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

(六)对不执行公交优惠和政府节能减排政策的,给予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情予以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沙区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办法

      2.南沙区公交运营保障考核标准

      3.南沙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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