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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20005
  • 文  号: 穗南教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4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4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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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教规字〔20221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发展中心,三镇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岭东职中,启慧学校,少年宫,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22425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规字〔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沙区教育科研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教育科研项目包括国、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国、省、市、区教研管理部门、电化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视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预算情况而定

第三条 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进行管理,改革和创新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第五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度总预算,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提出经费总体安排计划。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结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应当对各项开支的科目和测算依据进行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七条 纳入区教育科研项目资助范围的项目,每项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含规划课题和教学成果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每项资助标准为国家级6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教研管理部门、电化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每项资助标准为:国家级3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

第八条 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涉及“三公”经费〔即三公消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和会议费的,按“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学术资料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翻拍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调查研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科技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4.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设备原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资助经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5.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方式

咨询专家

单位

费用标准(税后)

会议咨询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半天

不超过3000元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半天

不超过1000元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半天

不超过750元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半天

不超过500元

通讯咨询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项目

60-100元

其他人员

▪项目

40-80元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沙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南沙区在编在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8.实验类项目除以上开支范围外,还包括: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9.其他直接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预算支出之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在编制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资助项目所在单位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2.绩效支出: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九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受资助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经费在受资助单位的资助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非区级预算单位或镇(含南沙街)的,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额度一次性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含南沙街),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含南沙街)应及时将项目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属学校(幼儿园)和区属单位(含龙穴街和珠江街)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额度一次性纳入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同时,科研项目经费分年度投入安排的,每个科研项目总资助经费安排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的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本着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科研计划及相关务管理制度合理、有效支配使用资助经费。年终时将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书面报告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报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将影响项目结项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手段,严重者将终止项目研究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1.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自行调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自行修改、变更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

3.自行中止项目研究工作或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

4.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年后仍未结题且未作变更的;

5.资助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

第十三条 对终止的区教育科研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后3个月内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所有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资助经费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所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部门,须经调入和委托单位同意,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报账的经手人是项目负责人,审批人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经费审批人。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财务制度和本办法,对于不按时使用经费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区教育主管部门资助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申请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之前,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编制决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申请材料,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每个受资助项目的决算表必须存入项目结题档案,以备检查。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申请区教育主管部门新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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