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20008
  • 文  号: 穗公南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6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反偷渡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公南规字〔20221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反偷渡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反偷渡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2年6月9日


广州市南沙区反偷渡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扎牢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防线,严厉打击偷渡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结合南沙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南沙区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偷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偷渡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自然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等方式非法出入境,组织、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可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广州市南沙区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偷渡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南沙区公安、卫健、海关、各镇(街)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偷渡线索,接受举报材料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转送南沙区公安机关。南沙区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审核涉及南沙区内偷渡线索的举报材料,组织查实举报情况,拟定奖励金额和奖励名单,按奖励程序拨付奖励金。

第六条 南沙区公安机关等各举报接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第七条 南沙区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偷渡违法犯罪线索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偷渡违法犯罪线索尚未被南沙区公安机关或相关的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罚。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偷渡违法犯罪线索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南沙区公安机关按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的价值分配并分别发放。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四)对同一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的,每查获1名非法出境或入境人员,奖励人民币2千元;每查获1名组织成员,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举报用于偷渡作案交通工具的,每查获1艘(辆)偷渡交通工具,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举报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的,案情重大,涉案人员10人及以上或涉案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每条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举报线索经南沙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办案单位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刑事案件破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金。

(二)申请。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到具体办案单位,凭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申请奖励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需经南沙区公安机关查核真实有效。

(三)审核。具体办案单位在接到奖励金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南沙区公安机关反偷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南沙区公安机关反偷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办案单位提交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证明、举报事实、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在南沙区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据实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偷渡举报奖励资金由南沙区公安机关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南沙区公安机关反偷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机关反偷渡线索登记表.doc

      2.广州市南沙区反偷渡举报奖励审批表.doc

      3.代领委托书.doc

      4.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机关反偷渡举报奖励金签领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261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