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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120210004
  • 文  号: 穗南府规〔2021〕3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4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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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规〔20213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生态环境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26

 

广州市南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南沙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科学划定禁养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宗旨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科学可行,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10.《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6日);

1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12.《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穗府规〔2020〕10号,2020年7月15日施行);

1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6〕358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

16.《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1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方案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划分图件中的禁养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人口集中区。

3.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其他重要生态敏感区。

具体范围包括:

1)黄阁镇、南沙街全域

2)榄核镇

榄核镇境内沙湾水道南沙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榄核镇民生农场区块:东至新地涌,南至民生河,西至长尾涌,北至蔡新路。

榄核镇榄核社区-榄核村-新涌村区块:东至星海大道,南至镇南路,Y922乡道,西至广州市威万事五金有限公司西侧道路,北至榄核河。

榄核镇湴湄村-人民村-牛角村区块:东至牛角涌,南至四六直涌,西至榄核河,北至广州绕城高速。

3)东涌镇

东涌镇境内沙湾水道南沙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南沙自贸区庆盛枢纽区块:西至高速G1508,南至庆沙路,东至东涌镇与黄阁镇镇界,北至沙湾水道。

东涌镇太石村-大同村-西樵村区块:东至骝岗水道,南至太石涌、石基四巷、广珠路,西至乡道YN26、樵丰路、联诺科技公司、老丫涌,北至沙湾水道南沙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东涌镇东涌社区-南涌村-东涌村-大稳村区块:东至培贤东路,南至东涌中学至锦绣新城二期、东涌文化广场(包括南部地块)、中海熙园南部路段,西至锦绣新城一期、中海熙园旁道路,北至市南路。

东涌镇鱼窝头社区-东深村区块:东至鱼窝头涌,南至鱼窝头大道,西至同兴路,北至马克涌。

4)大岗镇

大岗镇十八罗汉山区块:东至金源路、南沙东路;南至Y925乡道;西至东新高速、南沙区边界;北至大岗沥。

大岗镇灵山社区-灵山村区块:东至江滘涌,南至大岗沥,西至灵峰街,北至111省道。

大岗镇江滘社区-灵山村区块:东至江滘涌,南至111省道,西至灵山中学旁道路,北至蕉门水道。

高新沙水库:东至高沙涌,南至黄榄快速,西至蕉门水道,北至蕉门水道。

5)横沥镇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横沥镇范围)。

南沙自贸区明珠湾起步区区块:西至高速G0425、省道S111,南至下横沥水道,东、北至横沥镇和南沙街镇界。

横沥镇兆丰社区区块:东至前进涌,西至五顷涌,北至中环路,南至下横沥水道。

6)珠江街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珠江街范围)。

南沙自贸区南沙枢纽区块:东至万顷沙七涌,南至新广五路,西至万顷沙四涌,北至蕉门水道。

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珠江街部分):东至珠江街与万顷沙镇镇界,西至万顷沙八涌,南至新广九路,北至蕉门水道。

中科院广州明珠科学院(一期)区块:东至明珠湾大桥至万新大道路段,西至万顷沙三涌,北至蕉门水道。

7)万顷沙镇

广州南沙湿地区级湿地自然公园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万顷沙镇范围)

南沙自贸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万顷沙镇部分):东至万顷沙十一涌,南至新广九路,西至珠江街与万顷沙镇镇界,北至蕉门水道。

万顷沙健康谷区块:北至万顷沙十五涌,南至万顷沙十八涌涌,东至生态东路(规划路),西至洪奇沥水道。

8)龙穴街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龙穴街范围)。

南沙自贸区海港区块-龙穴岛作业区(包括南沙保税港区港口区和物流区)。

龙穴岛北部南沙科学城区块。

(二)非禁养区范围

南沙区境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方案印发实施之前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非禁养区管理要求

养殖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非禁养区内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涉及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需完善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设施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其他管理要求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给予合理过渡期;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水体环境保护需求,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主要河道蕉门水道、沙湾水道、洪奇沥水道等两侧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若多次被投诉且拒不整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术语与定义

畜禽: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养殖场(小区)规模为: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养殖专业户规模为: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奶牛存栏5至99头;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肉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肉兔年出栏500至1999只或存栏250至999只散养户规模:是指小于养殖专业户规模零星饲养畜禽的饲养者。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印发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他重要生态敏感区等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三)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本方案适用于南沙区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五)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畜禽禁养区、非禁养区划定清单.doc

   2.广州市南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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