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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120210006
  • 文  号: 穗南府规〔2021〕5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9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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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规〔20215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以及仍保持村民小组(生产队)管理形式的集体。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类项目,其组织实施按照城市更新(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权,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交易的,不得交易。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等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委托村集体组织交易的,村集体可以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参照本细则组织交易。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南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建立和管理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及信息公开情况,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牵头成立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交易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镇(街)负责开展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建立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对交易管理平台使用情况、交易进程、交易过程录入平台情况、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实行有效监督,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镇(街)应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镇(街)交易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由镇(街)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农村集体应当成立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集体资产交易各环节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由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及35名股东代表组成,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属于村民小组(生产队)管理的集体资产,应委托所在村级集体组织实施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七条 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包括1个区交易机构和7个镇(街)交易机构,分级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审核交易资料,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收取交易保证金;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变更;

(六)收集、整理和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交易合同等资料档案;

(七)承担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数据应用;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但有权拒绝产权关系不清、未按规定经集体审议表决通过、资料不完整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

第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包含具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保障有固定的办公和交易场所,运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符合进入区交易服务中心标准的资产交易,根据农村集体的意愿,也可以选择广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区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其余进入属地镇(街)交易机构交易:

(一)单次交易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

(二)出租农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

(三)出租非农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

(四)出租商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出租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六)出租资产合同标的首年租金100万元以上的;

(七)合同收入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八)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其中,合同期10年以上的小微资产交易可由镇(街)交易机构集中申报,经区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镇(街)交易站交易);

(九)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农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

(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在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严禁将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模、数量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易分级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一)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移动通讯基站、社区医院、污水处理站、垃圾分类处理站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在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区级或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

(六)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

选择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属于村级资产的,需经四议两公开(四议两公开:是指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进行民主决策的一套基本工作程序。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通过,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报经镇(街)交易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南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属于村民小组(生产队)资产的,需经生产队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同意,再经村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报经镇(街)交易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南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2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南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2个以上优先权的,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采用现场竞投,竞投人不到场参加竞投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放弃竞投的,所缴交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规则予以处理;

(五)竞得人放弃成交,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可按报价高低顺序递补确定竞得人,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并在交易方案和招标公告中提前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区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的交易,必须在区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镇(街)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的交易,一般应在镇(街)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采用网上交易方式的,必须在对应区或镇(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镇(街)交易机构同意,可在标的物所在村集体办公服务场所组织开展交易:

(一)面积不超过5亩、承包期不超过3年、且交易对象只对本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用地交易;

(二)农贸市场内的摊位。

在标的物所在地公开竞投的,镇(街)交易机构应当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开展整个交易过程,发布交易结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交易项目虽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竞投的,应当由农村集体向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镇(街)交易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镇(街)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镇(街)交易机构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进行研究,涉及跨部门职能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农村集体组织交易提供指引。按照分级交易标准要求需要进入区交易机构交易的,镇(街)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意向登记情况送区交易机构。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区交易机构应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提交镇(街)交易机构初审。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交易合同应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样本拟定,与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包含合同相对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合同的解除、责任追究等内容。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镇(街)交易机构对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初审通过后,农村集体将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按照规定提交民主表决。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应当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交易合同、农村集体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进入区交易机构的,应同时提交镇(街)审核同意进入区交易机构交易的书面意见。

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立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再次交易的,村集体可在合同到期前1年内(含1年)申请立项。因行业特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在合同到期前1年以上申请立项的,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前1-5年(含5年)申请立项的,由镇(街)交易协调小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提前5年以上申请立项的,由镇(街)交易协调小组初审同意后报区交易协调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交易机构受理立项后,应当于5日内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组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违反竞投规则的处理办法;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监督电话;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交易标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日;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不得少于20日;超过10000万元的不得少于60日。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日前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因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需紧急撤销交易公告的,不受3日的限制。如变更公告的内容涉及租金、租期等重要条款的,应当重新提交民主表决结果资料及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二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机构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 采取现场竞投方式的,交易机构在交易竞投日前3日通知村集体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村集体接告知后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交易的见证和监督权,村集体因自身以外的合理原因(如不可抗力等)不能到场见证监督的情况除外。

交易资产属村级集体的,村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不少于2名到场见证,并可组织不超过5名股东代表到场见证;交易资产属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的,应当组织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不少于1名及村民小组长(生产队长)到场见证,并可以组织该村民小组(生产队)不超过5名股东代表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 现场交易程序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在场见证的农村集体人员及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交易结果确认材料上作为见证人签名,完成交易程序。采用网上竞投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日内,组织资产业主方代表、竞得人到交易服务场所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完成交易程序。

交易机构应于完成交易程序后5日内,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组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未收到第三方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在5日内到交易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镇(街)和村两级的年度考核内容,镇(街)应当将考核情况作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区交易机构和镇(街)交易机构应当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并由区交易机构每月汇总,建立动态的竞投人信用名单。在全区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应当限制其参与竞投:

(一)累计3次不到场(或不参加网上)交易的(有正当理由提前告知或书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二)累计3次到场(或参加网上)交易时,所有竞投人均未举牌报价的;

(三)累计3次不填报暗标交易价或填报无效交易价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成功竞得标的后不签约或签约后毁约的;

(五)累计3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总额超过50万元,经农村集体向交易机构报告并举证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和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总标的金额的30%,非农用地和建筑物租赁的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总标的金额的10%,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确定。

竞投人参与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竞投人放弃竞投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规则予以处理。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南沙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交易规则、交易文件、交易合同范本。镇(街)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交易合同范本,应报区交易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2”“3”“5”“7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其他为自然日。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政策、法规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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