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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200002
  • 文  号: 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 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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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 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 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

“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南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创新发展示范区、金融服务重要平台,高质量推进国家新区、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和承载门户枢纽功能的广州城市副中心“三区一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结合区产业发展迫切需求、上级扶持政策调整、以及区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通过增补部分新兴业态、新兴领域扶持,优化政策经济贡献导向,以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南沙产业发展环境。现就优化提升《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构建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加快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产业新高地的意见》

1.意见中的职能分工,“区政务办”涉及事项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2.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二、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办法中的职能分工,“区政务服务中心”涉及事项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2.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财政局反映。

三、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1.对总部型企业的经营贡献奖,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0%的奖励。

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连续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对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2.对于总部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给予总部企业最高800万元的上市奖励。

3.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四、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1.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

4.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5.对区内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奖励,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奖励,最高2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项目级别按比例进行奖励,不受最高奖励额度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项目新增投入经费的50%。

6.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分别给予70%、50%奖励。

7.对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8.关于贷款贴息补助调整为:对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池内的企业,取得南沙区内商业银行机构贷款(不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资助最高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到第6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最高4000元/件。

10.对知识产权金融给予补贴:

(一)对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本区专利权人所拥有或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投保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保费资助。

11.在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一年内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5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

13.自本补充通知印发之日起,对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单位的额外奖励,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知识产权贯标,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14.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科技局、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五、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六、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口岸办反映。

七、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1.享受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企业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

  (二)重点发展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1.除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外,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租赁、信托、公募基金、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支付、货币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征信企业等。2.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

  (三)特色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含SPV)、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2.对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发展金融企业,最高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

3.对金融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最高给予地方经济贡献70%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发展金融企业,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最高给予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最高给予地方经济贡献70%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特色金融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4.对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在南沙的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重点发展金融企业,按其新增实缴资本规模,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5.对要素平台业务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按其引进注册在我区的非总部会员企业对我区的经济贡献,一次性给予交易平台10%的奖励。

6.对开展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对于开展航空租赁业务的SPV企业,按项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95%的补贴,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对于开展航天运输器、空间飞行器、船舶、海工结构物等大型设备相关租赁业务的SPV企业,最高按项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95%的补贴,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7.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区外上市企业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对后备上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额外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自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最高给予1100万元的奖励。

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8.对经登记备案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荐机构,引荐以下企业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

对引入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按引入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最高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引入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功能性总部、专营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引入其他重点发展金融企业的,按引入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最高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引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引荐机构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引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引荐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区内产业投资支持。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非上市企业或引进非上市企业,持有被投企业股权超过2年的,按其实际累计投资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所投区内企业在国内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其在被投企业正式上市或挂牌之日的投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对金融科技企业从创新、排名、增速、业务等方面给予创新奖(500万)、卓越奖(300万)、超越奖(100万)和培育奖(100万),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农村金融、普惠金融等国家支持业务。对未享受我区金融业扶持政策的区内金融机构开展获得上级财政扶持的上述业务,分别按其所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扶持奖励给予50%、30%、10%的资金配套。

鼓励平台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用于金融服务平台办公用房补贴、特色金融优秀服务平台评选、特色金融创新奖评选以及对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研究院校等举办与南沙金融有关且具备行业重要影响力的论坛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评选方法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

10.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八、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1.对住宿餐饮企业的经营贡献奖,按以下规定执行: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2.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

3.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中规车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同一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700万元。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南沙开发区口岸办反映。

九、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1.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奖励,改为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2.自本补充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自持可依法对外经营商务办公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次招商平台不再予以平台服务奖励。

3.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十、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1.对注册在南沙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支持院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设立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设站单位予以日常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3.提供人才(含高端人才)专属定制服务。对符合条件人才发放广州南沙人才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优先入学、本人及家属入户、优先就医、免费体检、消费优惠等优质服务。

4.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反映。

十一、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

1.意见中的职能分工,“区发改局”涉及事项由“南沙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涉及事项由“南沙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投资贸易促进局”涉及事项由“南沙开发区商务局”负责,“城管局”涉及事项由“南沙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十二、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

1.奖励金支付方式。奖励金需在项目总注册资本实缴超过30%,并在项目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由引荐方提出申请,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实缴注册资本以申请当日提交的验资报告为准。

2.引荐项目备案程序。引荐项目的认定采取委托备案制,需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委托证明,经相关备案程序进行项目备案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项目引荐方携项目投资方与我区引进部门首次对接并填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后,引荐项目即可先行办理工商注册。引荐项目备案结果以招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为准,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备案。

3.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对新受让我区工业用地的一般性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区产业扶持政策对企业的扶持。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项目,有关奖励以投资协议或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则上对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照原政策执行;对2020年1月1日起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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