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200008
  • 文  号: 穗南自贸管办规〔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 发布机关: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 文件状态: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南自贸管办规〔2020〕1号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便利企业开办,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要求,结合自贸区南沙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企业(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入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机构)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务秘书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南沙区注册的,为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的入驻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托管服务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商务局为集群注册托管地址牵头管理部门,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条件要求由商务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商务秘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还可依需求代办相关证照、提供各类商务服务等内容。

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授权协议,授权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企业。集群注册企业签订托管企业作为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送达地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授权协议的组成附件并向社会公开。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注册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注册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集群注册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商务秘书服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商事登记机关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六条 下列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馆业、娱乐服务、网吧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融资担保业、小额贷款业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五)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迁入(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

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准入负面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负面清单书面报送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托管企业。

第七条 集群注册企业,应在托管企业备注广州市范围内的实际经营场所,提交广州市内房地产权证明或经广州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方能申请地址托管(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

集群注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集群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范围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八条 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授权一名广州市常住居民或者在广州市注册的实体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负责签署、接收登记材料和法律文件等。

第九条 托管企业应当要求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提交其身份、实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

第十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入驻集群注册企业的信息管理档案和信息核实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商务秘书服务合同、集群注册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告知承诺送达地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与集群注册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公函、信函、邮件的送达情况等。托管企业应当每3个月定期核实并更新集群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注册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用于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查询和公示集群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及向管理部门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托管企业应将集群注册企业信息及管理情况共享至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集群注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及相应的行政许可等。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注册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托管企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下列情形的集群注册企业,同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

(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服务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册地址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无法联系的集群注册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托管企业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集群注册企业将住所变更到实际经营地址(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

集群注册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地址托管商务秘书服务关系,应当在解除服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终止从事住所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同时报告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集群注册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商务秘书服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区公安分局、南沙区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南沙海关等行政机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集群注册企业的信息共享、服务促进、协同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

各镇街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原则,加强对集群注册企业齐抓共管,跟进集群注册企业服务和筹建等“孵化”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转为实地经营,对接区内的各项利企政策。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将该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予以公示;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情况暂停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企业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进行核验、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集群注册企业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和定期信息核实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集群注册企业存在无法联系或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情况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集群注册企业信息保密制度的。

第二十条 集群注册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撤销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集群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集群注册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住所托管商务秘书服务合同,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集群注册企业住所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集群注册企业设立实际经营场所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集群注册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税务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清理,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集群注册企业及其相关组织、人员存在失信或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穗南自贸管办〔2017〕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