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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200007
  • 文  号: 穗南府办规〔2020〕4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6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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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规〔2020〕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沙区电力供应,加快电网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补偿工作意见》《广州南沙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和商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穗南府规〔2019〕2号)、《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南沙区电力工程推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220千伏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8米、110千伏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2米范围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经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同意进行征收的,按照《广州南沙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和商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穗南府规〔2019〕2号)、《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实施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如因实施拆迁安置困难,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同意进行跨越的房屋,按照相关电力线路跨越处理方式由供电部门委托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价值的30%给予补偿,房屋价值按评估价计价,其补偿费由供电部门负责,在工程预付款列支。

第六条 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不同意南沙区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提出过高要求的,由各镇街征收办发出相关通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人,若三个月内相关权利人不同意或不作回复的,采取跨越方式处理,工程投产后6个月相关权利人仍不同意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并告知权利人。

第七条 被线路跨越的房屋按实施现状保持,不得改建、加建,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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