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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120200003
  • 文  号: 穗天府规〔2020〕2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0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0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沙河地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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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府规〔2020〕2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沙河地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


    为有效缓解沙河地区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沙河地区综合整治及提升物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沙河地区实施限制货车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濂泉路(广园东路口至先烈东路口)、梅东北延长线、先烈东路(广州大道路口至水荫路口)每天7时至13时禁止一切货车进入通行。

    二、进入沙河地区的货车除遵守第一项通行规定外还应按照《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及其他货车通行规定执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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