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府办规〔2019〕1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道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的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各街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或以上学历;
(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优先。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笔试、公示;各街道负责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可择优聘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已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无固定期限工人岗位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变更为管理岗劳动合同,但需经街道办事处考核通过。考核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十四条 除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允许配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正式录用后十五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到区民政局备案:
(一)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备案汇总表;
(二)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四)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街道办事处录用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街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聘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分担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左右,并应与所聘岗位层级、工龄挂钩。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左右,应设定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不低于100元/月)、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七章 培训及退休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脱产培训。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或根据工作实际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需求增加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抄送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