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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120190005
  • 文  号: 越府办规〔2019〕5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9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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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

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越秀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打造高端载体更新宝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对区域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等业主或运营单位及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特色楼宇打造】

经认定首次打造成为亿元楼宇的,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一次性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500万元支持。

对现有经认定的亿元楼宇,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每年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经评定的星级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支持。

第四条【专业园区创建】

对新批准成为区相关产业合作园区的园区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示范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

获得广州市认定的价值创新园区或提质增效试点园区,给予每次所获市级项目补助资金20%的配套资金支持,每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产业发展集聚、经济贡献突出、科技创新领先、管理特色鲜明等方面的专业园区,经评选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五条【园区楼宇改造】

园区经登记认定的升级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楼宇经登记认定的升级改造项目(含室内外改造、停车位增设等),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六条【运营平台建设】

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或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创新载体提升】

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广州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A级、B级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级、B级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园区企业培育】

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可在房租补助、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最高累计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附则】

推进一区多园,经认定的楼宇可纳入国家高新区黄花岗科技园的范围。

同一对象所获支持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如贡献特别突出报请区政府另行审议。

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的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企业或个人所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纳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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