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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320200008
  • 文  号: 增卫健规字〔2020〕2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0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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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卫健规字〔20202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人事部门反馈。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1016


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卫生强区”战略,提升区域医疗卫生综合水平和竞争力,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引进和管理体系,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增城区医疗卫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卫生健康事业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

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应逐年按照一定数量引进,优先保障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

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原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高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优良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科学评价、择优引进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严格考核,科学评估,择优引进,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区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是指医疗卫生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从增城区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到增城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纳入增城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为区分管领导,成员单位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负责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用房支持的统筹与实施。

第九条 区教育局负责除学费资助外的其他子女入学支持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高层次人才个人税收数据。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落实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协同做好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章 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分为四类: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紧缺人才。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国家,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品德、能力、业绩、综合素养得到业内认可;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条件或我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引进单位岗位需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

1、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52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现已获聘医疗卫生类正高级职称;

4)现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甲医院或知名大学附属三甲医院工作,且具有10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担任学科带头人。或现在国家、省部级公共卫生机构、知名医学研究机构工作,且具有10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作出卓越成绩的。

2、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或省级科技奖励项目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30分,其中须有1篇不低于10分)。

5)获得国家级医疗卫生人才荣誉称号。

(二)高端人才。

1、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5周岁;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现已获聘医疗卫生类正高级职称;

4)现在国内三甲医院工作,且具有国内三甲医院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或现在地级市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知名医学研究机构工作,且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作出显著成绩的。

2、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级科技奖励项目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奖励项目一等奖前三名完成人、二等奖前两名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地级市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须有1篇不低于7分)。

5)获聘三甲医院正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

6)获得省级医疗卫生人才荣誉称号。

(三)骨干人才。

1、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现已获聘三甲医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4)现在国内三甲医院工作,且具有国内三甲医院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地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级和副省级市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人。

3)担任区县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须有1篇不低于5分)。

5)获聘三甲医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

6)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人才荣誉称号。

(四)紧缺人才。

1、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现已获聘三甲医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4)现在国内三甲医院工作,且具有国内三甲医院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急诊、重症医学、神经外科、妇产科、儿科、精神科、中医、影像、介入、麻醉、病理等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2)区县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人才荣誉称号。

4)经专家组研究确认为紧缺专业的人才。

(五)对于急需的、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对引进有特殊需求的,或其他未尽事宜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四章 引进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由区卫生健康局建立专家组,专家组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构成,一般成员为7人或以上,具体负责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资格审核、面试、专业技能考核、综合评定等。专家组成员名单确定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引进的程序:

(一)方案审批。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卫生健康系统编制空缺情况,结合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经区委编委审批编制使用指标后,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将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二)发布公告。审批同意后,由区卫生健康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公告。

(三)接受报名。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四)资格审核。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组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五)面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专业技能考核。

(六)综合评定。综合资格审核、面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情况,由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专家组七分之四或以上专家同意引进的候选人,视为通过综合评定。

(七)研究确定。区卫生健康局对候选人进行研究,同意后确定为引进对象。

(八)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对引进对象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体检、考察和公示合格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向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人才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安家补贴奖励:

(一)领军人才。自完成聘用手续起,给予税后5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二)高端人才。自完成聘用手续起,给予税后3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三)骨干人才。自完成聘用手续起,给予税后2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四)紧缺人才。自完成聘用手续起,给予税后15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第十九条 免租入住人才住房:

(一)领军人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聘期内免租入住最高300平方米人才住房(四房两厅或以上)。

(二)高端人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聘期内免租入住最高150平方米人才住房(三房两厅或以上)。

(三)骨干人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聘期内免租入住最高100平方米人才住房(两房一厅或以上)。

(四)紧缺人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聘期内免租入住最高85平方米人才住房(两房一厅)。

第二十条 子女入学支持: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支持优惠政策可享受时期为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享受以下两项优惠政策之一,子女入学支持优惠政策享受期内,每个子女最多变更2次:

1、参照广州市政策性照顾类别,按免试就近原则入读区内公办学校。

2、选择就读区内国际学校、民办学校的,给予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按照学费40%的标准实报实销,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紧缺人才的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贡献奖励:

自完成聘用手续后5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增城区缴纳综合所得个税金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紧缺人才5年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每人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科研补贴奖励:

自完成聘用手续后5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增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名义,以负责人身份成功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按项目资助资金1:1给予区级配套资金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负责人身份成功申报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按项目资助资金1:0.5给予区级配套资金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等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科技厅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名医工作室奖励: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国家级名医、省级名医、地级市级名医,或者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后被评为国家级名医、省级名医、地级市级名医,自完成聘用手续后5年,在增城区设立名医工作室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名医工作室经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成效奖励:

(一)自完成聘用手续后5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带领的增城区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实验室获得国家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5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300万元奖励;获得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100万元奖励。

(二)自完成聘用手续后5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新技术或新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明显成效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填补了广东省空白,并取得明显成效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50万元的奖励;填补了广州市空白,并取得明显成效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30万元的奖励;填补了增城区空白,并取得明显成效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10万元的奖励。

(三)自完成聘用手续后5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研发新技术或新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明显成效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该团队1000万元的奖励。

(四)工作成效奖励总额的40%可用于团队人员奖励。团队人员奖励中,最高50%可用于团队负责人奖励,剩余的用于团队其他人员奖励。工作成效奖励总额的60%可用于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团队发展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政策优惠: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愿来增城落户、就业的,按落户、就业有关政策,优先协调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二)引进单位应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业务工作给予人力、物力、经费上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出国研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引进医疗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服务满5年的,分别按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纳入增城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或以上的聘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的前5年内,实行聘期目标考核管理。引进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双方协商签订考核任务书,明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聘期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等。

第二十七条 引进单位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聘期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和不胜任两项,年度目标考核和聘期目标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方案由引进单位制定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健康局确认。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的依据。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再认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消其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年度目标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年度发放安家补贴、子女入学学费资助(如选择该项)和个人贡献奖励;年度目标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的,不再享受当年安家补贴、子女入学学费资助(如选择该项)和个人贡献奖励。首次5年聘期内两次年度目标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的,不再认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第二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用人单位。如在引进单位工作不足5年调离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并按50%的比例追缴其已享受的安家补贴、子女入学学费资助(如选择该项)和个人贡献奖励;因工作需要在增城区内流动,经区政府同意的,可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三十条 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子女入学学费资助(如选择该项)和个人贡献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在聘期内违规违纪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法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安家补贴、子女入学学费资助(如选择该项)和个人贡献奖励。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335号)规定,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需申请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未能通过资格确认的,视情况调整或取消相应待遇。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制定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和经费报区财政局,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含人才奖励)按照引进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奖励,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向财政部门请款后发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经费发放和管理办法、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等由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成建制移交、委托管理的公立医院,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免租入住人才住房项目,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才用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应项目政策实施。房源情况无法满足人才应享受的奖励标准时,政府可以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人才应服从政府安排。

第三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相同类别的奖励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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