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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120200003
  • 文  号: 增府规〔2020〕3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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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规〔20203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有五类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我区的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即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封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大东坑次生林自然保护区和增城兰溪河珍稀水生动物及其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白水寨风景名胜区。

(四)我区现有13个镇街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区指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和非禁养区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06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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