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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220200004
  • 文  号: 增府办规〔2020〕4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5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5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鼓励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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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规〔2020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鼓励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鼓励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9



增城区鼓励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惠民生鲜超市网点建设,建立健全肉菜追溯体系,给予符合条件的超市一定的资金补助,根据肉菜供给的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生鲜超市是指以满足、便利周边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作为农贸(肉菜)市场、大型生鲜超市功能补充的以经营生鲜肉菜为主,由政府鼓励支持,并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的中小型社区超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增城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经营惠民生鲜超市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设立标准

第四条 惠民生鲜超市应依照3-5万居住人口设置2000-2500平方米肉菜市场的规划标准,按社区人口数量及营业用房情况,每个社区可建设一个或多个社区惠民生鲜超市。

第五条 单个惠民生鲜超市经营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设置上两个网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超过100米,同时与其他现有肉菜市场距离200米以上,在人口密集区域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标准。

第六条 惠民生鲜超市须符合商业经营场所规划要求,原则上应设置在商业建筑功能用房内,同时应满足环保、消防等设置要求。

第七条 惠民生鲜超市以零售肉菜等“菜篮子”商品(农副产品)为主,一般应包括新鲜果蔬、肉类、禽蛋等常用生鲜、熟制食品及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其中,100平方米以下,肉菜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0%;100-200平方米,肉菜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5%;2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少于50%。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建设惠民生鲜超市网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2.须具备一定的超市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保证惠民生鲜超市长久良好运营,优先支持品牌连锁经营主体参与建设和经营。

3.选址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4.承诺接受区科工商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向属地镇街(开发区)提交以下资料:

1.增城区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新办证为两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4.惠民生鲜超市位置图;

5.惠民生鲜超市平面图;

6.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以上资料需出具原件审核,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条 所属镇街(开发区)收到申请后,须进行资料审查、实地勘察,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建设。同意建设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四章 硬件设施

第十一条 店内外地面须硬化,墙面清洁,店内地面须采用防滑、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店内须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及防火、漏电防护设施。通风、检测、空调、照明、垃圾处理等设施健全。

第十二条 店内须按经营类别分区布局,设置统一的展台或货架。肉禽、水产等生鲜产品要设置专柜。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须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

第十三条 门店的标牌为横牌匾,并增挂竖牌匾,悬挂和制作应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格式,名称统一为“XX社区惠民生鲜超市”,并进行编号管理,经营主体按照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供的样式要求自行定制。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应成立专门的经营团队,制定日常管理规范,并承担统计、纳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职责。

第十五条 惠民生鲜超市所经营的食品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纳入全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同步建设与管理,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鼓励对禽肉采取冰鲜售卖,提倡经营净菜、无公害蔬菜等农副产品。营业人员应按规定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原则上应统一着装。

第十七条 店内销售的各类商品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不缺斤短两、欺瞒顾客,并建立价格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属地镇街定期开展年度经营考评工作,对惠民生鲜超市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对因信誉差、服务不佳、卫生恶劣和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评分不合格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摘除门店标牌,取消政府扶持资格,退还政府补助资金,并交于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扶持标准

第十九条 惠民生鲜超市建设期原则上为3个月,建成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方须在2个月内向属地镇街(开发区)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增城区惠民生鲜超市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相关材料(面积50平方米以上);

4.营业人员健康证;

5.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材料

以上资料需出具原件审核,并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条 属地镇街(开发区)收到申请后,须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进行资料审查、实地勘察,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确定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以补助加奖励的方式对惠民生鲜超市进行扶持,资金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具体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对惠民生鲜超市验收的45个工作日内,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经营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划拨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超市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100平方米以下补助6万元/家;

2.100-200平方米补助8万元/家;

3.200平方米以上补助10万元/家。

资金主要用于设施维护、日常经营及追溯体系建立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惠民生鲜超市项目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将再给予每家5万元的资金奖励。所涉及的考评和奖励制度将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依照规定要求使用资金,如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发区有关办局和各镇街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并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施行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鼓励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城区惠民生鲜超市建设申报表.docx

                 2.增城区惠民生鲜超市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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